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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标准关于大额现金交付,人民法院应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经过进行综合判断,出借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本证和反证的举证证明标准作出了区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
2、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依据上述规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反证则只需要是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达到目的。高度可能性是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低限度要求,举证责任人在穷尽了可以获取的所有证据之后,所举证据的证明效果必须至少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概率。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则表现为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和证人证言,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