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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林悟道韩非子-诡使第三十四章私诡使红林悟道韩非子-诡使上一章韩非子给我们讲了“上不胜下”,这是君主不禁塞二心私学,反而“从而尊之”的的恶果。至此,韩非子-诡使全部讲解完毕。今天,我们回头再看韩非子,甚至是纵观历史,我们不仅要问,人类到底要有多么痛的教训才能听圣贤的话。上帝都说,人啊,你住那里去?是人性的无知,还是世俗社会的真实,让我们一次又一次的重复错误与痛苦。也许,人性是先天本有,我们无法改变,世俗社会本就是现实,我们更是无法改变,这一切是客观存在,不是我们一个心思或心念就会改变,或者说按人类现在的认知水平与能力还无法改变,所以我们只能承认接受,这就是“道”,在此基础上我们包容阴阳事物与事
2、物的阴阳,这就是“德”,其实,你有没有“德”,事物都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人通过认知来认识世界,从认知的角度看,“人”是事物的主体,事物是认知的客体。圣贤为了让我们这个“主体”做的更加像个主体,最好像“道”一样,才赋于我们了 “德”,没有“德”的品质,就谈不上什么“主体”意识与地位。“道”让我们有了 “法”的意识,“道”是自然界乃至宇宙运转的规律,而“法”是人类社会运行的规律,“德”让我们有了公平公正的思想,包容性让万物平等存在,就人类社会而言,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为公,为人人,为平等。“为公”的思想是“主体”者必然的觉悟,“主体”者没有“为公”的思想必不能成为主体。主体者不能“为公”,
3、自然是“为私”,所以“行私”是“主体”者的大忌。韩非子讲“所以治者,法也;所以乱者,私也主体者的责任就是“为公”,社会大治,天下太平,国泰民安,而“立法”是唯一 “为公”的办法。立法为公,既可在道德层面对抗“私”,私念与私行。法制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让人们知法守法,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为公”思想,遏制私念与私行。这里的“私”统指有违社会共识与公德,侵害公利(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同时,立法为公又可以在律法层面利用国家机器来维护社会共识(国家正统思想与社会核心价值观)与社会公利,这也就是为什么韩非子一再强调君主不能弃法从乱的原因。诡,本义:责成,要求。把不真实的或不实际的某种事物作为真实或实际的
4、事物提出或提供。对原则的错误运用,特指对法律道德原则的错误运用。韩非子诡使篇前部讲君主是非不分,对错不明,颠倒黑白,认非为是;后部讲“行私”弃法废公。不用多说,诡使的恶果就是国家混乱,智圣之人“非法措上”,君主“上不胜下:所以韩非子说“道私者乱,道法者治。”“道法者治”,能“治”的原因就是“道法者”为公无私,如天地一般无私而容万物,无欲而全万物。“道法者”如有私欲,就自然而然的失去了 “道法者”先天本有的能量与地位,虽然在世俗社会中还叫“道法者”,但已经不是。这就是佛祖的三段论,一切名不副实的或是失去实质意义的事物,都是“是名,非名,叫名”。佛祖三段论将世俗世界与精神世界完美的结合起来,前后“
5、名”是世俗世界的“名”,中间“名”是精神世界的名,事物失去了本质,也就是没有了意义。“名”是世人对事物认知的高度概括,命定物理,世人按事物的物理特质对其命名。当然这样的特质失去了,“名”也就没有了意义,失去了原本的作用与价值。诡使篇中韩非子列举了多种对“名”的误解,或是错解,如:夫立名号,所以为尊也;今有贱名轻实者,世谓“高”。意思是:设立名位称号,本是用来表示尊贵的,而现在有人轻视名位和实权,世俗却称赞他们高尚。显然,这里“高”已经失去了原本的意义,自然就没有了原本的作用与价值,结果就是错误的观念误导民众,是社会混乱的根源。如何才能实现“名至实归”,而不发生名不副实的事,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治国,用律法来确定与明确“名”与“实”,让两者合二为一,一切有名无实或有实无名的事物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韩非子所讲的“贤者显名而居,奸人赖赏而富”就不会发生,自然也就不会有“上不胜下”的事情。天下事理如一,治国治司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