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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办法为了用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制订本办法。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等四个方面。任何责任部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二、学校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团队及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预
2、算。三、项目承担团队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完成经费使用;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四、学校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专账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执行关于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有关要求。六、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中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支出,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因客观原因而导致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七、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
3、度等规定。在支出中凡涉及资产购置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招投标采购。八、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全程责任。各项支出要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审计。九、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并对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所产生的效益负责,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实现。十、学校对项目承担团队按省级科技项目进行绩效积分和奖励。十一、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