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扣押、罚没物资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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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扣押、罚没物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没收财物管理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局实施的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以及扣押、罚没财物的保管和处置。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和规范扣押、罚没物资管理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关于扣押、罚没物资管理的规章规定。(二)指导、规

2、范及监督办案部门的扣押、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协助办案部门或承办罚没物资送审报批、处置工作。(三)接收、复核保管局机关办案科室上交的扣押、罚没物资。第四条办公室、法规科是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和扣留、罚没物资管理的执行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执行,驻局纪检监察组对查封、扣押和没收财物的保管、出入库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第五条 办案部门是扣押、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扣押、罚没物资管理负责,并指定专人(内勤为专管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办案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关于扣押、罚没物资管理的规章规定。(二)接收、复核、保管本部门办案人员移交的扣押、罚没物资,承办扣押物资发还

3、、罚没物资上交、报批、处置。(三)督促本部门办案执法人员,严格按规定与要求正确使用扣押、罚没物资凭证、票据。(四)建立本部门扣押、罚没物资登记台帐,按要求及时上报本单位扣押、罚没物资数据及状况。(五)负责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扣押、罚没物资管理专项事宜。各办案部门兼职法制员、纪检员,对本部门扣押、罚没物资进行管理。第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案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本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清点,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进行确认。先行登

4、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七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根据情况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二)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的,及时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收违法物品。(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八条在案件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5、。实施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九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期限到期日为节假日时,不得将期限顺延至节假日满的工作日。第十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可以结案的案件

6、,应在强制期限到期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但尚无法结案的案件,应在强制措施期限到期前对应没收的非法财物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予以没收,并在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对于违法事实尚未查清,但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到期的财物,可以先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待查清事实后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是对于在发还时已过保质期或发霉变质等食品,应在发还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进行确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该当

7、移交司法机关的,办案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当事人被扣押的财物移交司法机关,并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案件经办人应当持分管局领导批准的有关事项审批表、接收单位加盖行政公章和经办人员签名的财物清单交扣押财物专管员备案登记。第十一条 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办案部门的扣押、罚没物资应集中统一存放指定仓库并分类存放、码放整齐,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稽查大队、各所应设立扣押、罚没物资专用的库房、货架或箱柜,用于存放本单位扣押、罚没的物资,并由专管员负责保管;局机关各办案科室扣押、罚没物资应存放局机关扣押、罚没物资专用的库房,由局办公

8、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办案科室未上交的罚没物,自行管理。大宗扣押、罚没物资,由办案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租用仓库保管。办案部门必须派人清点登记。代管物资必须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二条扣押物资入库(一)案件经办人员应在依法作出实施强制措施后次日,持分管局领导批准的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将扣押的物资移交专管员入库。(二)违法行为当事人逃逸的,案件经办人应在依法作出实施强制措施后次日,持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有关事项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书、财物清单,将扣押的物资移交专管员入库。(三)其他有关执法部门移交的,案件经办人应在接收的次日内持分管局领导批准的有关事

9、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扣押的物资移交专管员入库。专管员在查验上述完整的入库文书资料后,根据财物清单所列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办案人员共同核对实物,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由2名案件经办人和专管员双方在入库台账上签字确认。第十三条对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经本局分管局领导批准,视情况采取将涉案物品销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等措施,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第十四条扣押物资出库案件经办人员持分管局领导

10、批准的有关事项审批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发还物资领单,由专管员核对无误后,办理扣押物资出库手续。专管员在查验上述完整的出库文书资料后,与案件经办人员共同将扣押物资发还当事人。发还扣押物资需专管员、案件经办人、当事人三方当场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由2名案件经办人和专管员双方在出库台账上签字确认。第十五条对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的,经本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办案部门在采取相当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先行处理。变价款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解缴本局财务室。第十六条 没收财物决定销毁、拍卖的,办

11、案人员应当向专管员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所附财物清单或者分管局领导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以及所附财物清单,由2名案件经办人员和专管员双方在出库台账上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罚没物资的处置,由办案人员在当事人救济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置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专管员依据同意处置的审批表办理物资出库手续,办公室、办案部门依各自权限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并将物品处理记录和罚没物资现场销毁清单交专管员备案登记。需向上级财政部门报批备案的事项,统一由办公室汇总填报和送审备案。办公室每年组织3次罚没物资集中销毁。第十六条罚没物资应依法按照下列方式分别进行处理:(一)收购:

12、对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冰冻物品等易腐、易烂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资,由办案部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相应部门收购,所得款项上缴局财务部门入罚没款帐。(二)捐赠:对确属无法变卖或尚可使用的罚没物资,在确认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没有危害的前提下,办案部门应在当事人救济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捐赠意见,办案部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由受赠单位出具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确认的收据,交专管员备案登记。(三)上缴:对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毒品、制毒原料及配剂、管制药品以及秘密文件、图表资料、珍贵文物、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不能入库保

13、管的特殊物资,办案部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按规定上缴专门机构(部门)。案件经办人应将有关事项审批表、加盖接收机构(部门)行政公章及经办人签名确认的财物清单,交专管员备案登记。(四)销毁:罚没物资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办案部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办案部门共同组织销毁。1、不能做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2、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产品的;3、失效、变质的;4、不能消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隐疾;5、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6、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及

14、残次器具零配件;7、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8、其他应销毁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自行组织销毁情形:无毒、无害、容易自行销毁的物资,办案部门在当事人救济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置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办案部门报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案件经办人、专管员进行销毁,填写罚没物资现场销毁清单归档备查,同时由局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销毁。(五)拍卖:除以上四项外可进行拍卖的其他罚没物资,由办案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上报区财政,按相应程序实施拍卖。拍卖物资所得款项,由拍卖单位直接缴入局财政国库帐户。第十九条办案部门自行处置罚没物资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书及处置记录等资料归入案卷存档,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依法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尚未处置或已上报区财政但尚未进行拍卖处置的,原物退还。(二)已作变卖处置的,按变价处置金额从国库中退还资金。办案部门应持依法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相关资料,分管局领导批准的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罚没物资专员按规定撰写罚没物资退还报告并填写罚没物资退还申请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当事人。(三)其他按照本办法已经做出处置的罚没物资,办公室根据区财政部门要求,与办案部门共同酌情处理。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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