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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X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XX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XX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XX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XX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以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X政办发(2021) 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
2、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城区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包括自然村)供水工程。第四条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包括自然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主体。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区水利局、
3、区建设局、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是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等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乡镇(街道)对日供水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区建设局:负责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区卫健局: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监测以及饮用水卫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并对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指导。市生态环境
4、局XX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有计划的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开展巡检。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核定,指导利用其它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及单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核定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对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和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
5、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主要职责:(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及群众纠纷处理。(二)落实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三)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供水站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深井及沉井的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制定、水费计收等工作。(四)督促和指导所在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制订日供水200吨以下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各受益村主要职责:(一)负责供水站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深井及沉井的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二)负责制定本村农村供水
6、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落实村内设施运行管理的分管村委干部和农饮水专管员,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制定、水费计收等工作。(三)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制订日供水量不足200吨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不含城区管网延伸工程)的水源工程(不含山塘水库、深井及沉井)、水厂、管网(不含供水站以下的配水支管网)、净化及消毒设备的管护和维修,水质日常检测,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水费计收,情况通报等工作。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区政府成立区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农饮办”),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是全区农
7、村供水运行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第九条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维修养护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同时必须接受区水利局、区建设局、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非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四)农村供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8、。第十一条各受益村供水方式发生变化的,管护主体及职责对应转变。第四章工程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不含城区管网延伸工程)的水源工程(不包括山塘水库、深井及沉井)、水厂、管网(不含供水站以下的配水支管网)、净化及消毒设备,由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护和维修。供水站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深井及沉井,由村委会负责管护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第十四
9、条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第十五条工程管护主体按管护职责范围对水源地、水源工程、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单村供水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第十六条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净水、消毒、闸阀等设施(备)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第十七条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程(设备)维
10、修养护,清理水源工程引水口、蓄水池、阀门井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台汛暴雨后应及时巡查水源工程,视情况及时清理。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管护主体同意并由管护主体负责实施,相关费用由上述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五章水源管理水质检测第十九条 工程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第二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各责任单位以及各村委会应当按职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第二十一条 供水水质应符合最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11、准等有关标准。检测项目及频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区水利局会同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XX分局、区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XX市水利局备案。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利局备案。第六章供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交纳水费;(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四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工程管护主体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24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利局报告。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或新增用水量,必须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由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相关费用由新增主体承担。第二十七条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
13、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员必须持区级及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第七章水价核定 水费计收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政府定价。(二)单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原则上要收支平衡,每吨最低不能少于0.5yG o(三)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可探索采取“阶梯水价”“福利水”等模式,“福利水”每户每月原则上不超过3吨。第三十条全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全部收费到户。(一)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由
14、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单村供水工程水费由村委负责收取。(二)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周期由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研究确定,单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周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研究确定。(三)用水户一户一表,收费单位入户抄表登记,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若出现水表无法计量时,用水户如未及时上报管护主体,则该用水户水费按上12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本月水费。(四)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管护主体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管护主体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管护主体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管护主体应当及时恢复
15、供水。(五)农村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用户,可以免交限额内用水水费,具体用水限额标准由区水利局确定。免交水费的农户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三十一条管护主体应建立水费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由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管理。(二)单村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全部留存村集体,用于供水站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深井及沉井的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第三十二条管护主体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乡镇(街道)、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第八章政策保障第三十三条根据XX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