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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和申报材料湿地是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对维护国家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要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总量不减少。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本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1、分类管控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坚持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的原则因依法批准立项的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湿地的,
2、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1.1 支持类:支持湿地保护、监测、科研、科普教育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湿地。在不对湿地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允许国家和市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湿地,依法占用湿地公园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1.2 控制类从严控制商业、服务业、仓储、旅游开发等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湿地。1.3 禁止类L实施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项目;2 .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的项目;3 .挖沙、采矿等项目;4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5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涧游通道,
3、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的项目;6 .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工业项目、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湿地范围的确定,在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数据正式发布前仍以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公布的湿地范围数据为准。1 .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范围内湿地的,由市林业局出具审查意根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工程建设占用国家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函(林湿函2016) 32号)“因重大工程确需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在征求林业部门意见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出具意见之前,要认真研究建设单位提
4、交的工程方案,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到工程施工地点开展现场评估”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杰功能影响评价,制定减缓湿地影响措施和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1审核权限见;2 .市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占用湿地的,由市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3 .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湿地的,由市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一并进行审查;4 .区县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占用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湿地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核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情况报送市林业局备案。2.2申报材料要求1 .建设项目批
5、准文件。包含:可行性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批复等文件;2 .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价报告或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一般湿地的,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编制专题报告。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下的支持类建设项目和占用一般湿地2亩以下的控制类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3 .占用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包括补充的湿地名称、行政区域、现状地类、湿地类型、湿地图斑、四至范围、矢量数据、恢复修复措施等;4 .专家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市林业局审查的项目,由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并签字确认;5 .由市林业局审查的项目,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情况的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