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4227—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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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8958AQ2012-09-01实施2012-03-31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automobile industry(报批稿)AQ/T4227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ICS 13.100C 70备案号:1AQ/T42272012目 次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总则24生产工艺基本要求25选址、总体布局和厂房设计36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47建筑卫生58辅助用室69职业危害管理610应急

2、救援措施7附录A (资料性附录)8附录B (资料性附录)10附录C (资料性附录)12i前言本标准附录A、B、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标准委员会(TC288/SC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江、孙庆云、廖海江、郭金玉、李戬、陈建武、刘宝龙、张忠彬、朱佳红、晋西娟本标准 年 月 日首次发布。13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职业危害的工程防护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建筑卫生学、

3、辅助用室、应急救援以及职业危害管理措施等要求。本标准所指的汽车制造主要包括机加、装配、冲压、焊接、涂装和总装等工序。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和管理,也适用于职业危害监督管理部门对汽车制造企业的监督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4、18075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3 总则3.1 职业危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

5、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严格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使其危害符合标准要求。3.2 应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3 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3.4 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应持续改进,确保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及配套的工程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4 生产工艺基本要求4.1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辅材料

6、,消除或减少作业中接触到的粉尘和化学类职业病危害因素。4.2 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尽可能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并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除尘或排毒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4.3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通风风向、粉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通风、除尘、排毒设计还应遵循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4.4 噪声作业场所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巡检、维修保养等场所的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7、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4.5 高温作业场所应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应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同时还可采取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的要求。5 选址、总体布局和厂房设计5.1 选址5.1.1 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当地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5.1.2 应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

8、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5.1.3 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汽车制造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18075执行。5.1.4 与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时,应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5.2 总体布局5.2.1 平面布置5.2.1.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汽车制造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等合理布局。5.2.1.2 企业总平面布置等应符合GB 50187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5.

9、2.1.3 企业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等有害物质的焊接和涂装等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5.2.1.4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5.2.1.5 企业机加、装配、冲压等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宜分开布置。5.2.1.6 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锅炉房、烘房和烤漆房等高温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

10、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5.2.2 竖向布置5.2.2.1 放散有害气体的焊接和涂装等车间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5.2.2.2 安置机加、装配、冲压车间等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时,宜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的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5.2.2.3 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经常停留或通过的辅助用室的空中和地下不宜通过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各类管道;若需通过时,应严格密闭,并应具备抗压、耐腐蚀等性能,以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

11、至室内。5.3 厂房设计5.3.1 企业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5.3.2 产生噪声、振动的机加、装配和冲压等车间的厂房设计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5.3.3 车间办公室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6 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6.1 原辅料和工艺设备6.1.1 优先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料(无铅焊条、无铅汽油、水性涂料和油漆)等,消除或减少焊接、发动机测试、涂胶、喷漆、调漆、整车测试等作业产生的化学性职业有害因素。6.1.2 使用涂料和油漆等作业场所应张贴相应的原(辅)料成分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12、明书(MSDS),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和危害告知卡,警示标识和危害告知卡的设置可参照GB2894、GBZ158和GBZ/T203的要求。6.1.3 产生粉尘、毒物的焊接和喷漆工艺或和设备尽量密闭化设置,并且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技术,减少作业人员接触焊接烟尘、涂料或油漆等危害的机会。6.1.4 对于机加、装配、冲压、总装等车间的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设备选择时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从声源上进行控制。6.1.5 对于无法实现密闭化、自动化的生产工艺或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工程防护措施,同时为接触危害物质的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6.2 工程防护措施6.2.1 尘毒防护措施6.2.1.

13、1 焊接、打磨、涂胶、喷漆、调漆、发动机测试、整车测试等工序应分开隔离设置。6.2.1.2 应根据生产工艺、作业方式、电焊烟尘或打磨粉尘、氮氧化物或苯系物的特性设计相应的局部排风除尘、防毒设施对尘毒发生源进行控制。6.2.1.3 大批量的焊接、打磨等作业宜设置固定式局部排风、集尘装置,并且宜采取上送风下排风的送风方式;少量的焊接、打磨等作业宜设置移动式局部排风、集尘装置。6.2.1.4 发动机测试作业宜安装局部通风排毒、净化设施,焊接、涂胶、喷漆和调漆作业宜设置上送风下排风的通风防毒技术措施,整车测试作业宜安装局部排毒、净化设施。6.2.1.5 局部排风系统排风罩可参照GB/T16758的要求

14、进行设计,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原则,同时要满足GB50019的要求。6.2.1.6 对于存在粉尘、毒物的打磨、焊接、涂胶、喷漆和调漆等作业场所,除设置有效的局部排风系统外,还应为作业人员配发有效的防尘、防毒用品。6.2.2 噪声防护措施6.2.2.1 针对机加、装配、冲压等车间,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6.2.2.2 企业机加、装配、冲压等车间控制室、办公室、休息室等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确保符合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6.2.2.3 企业应为机加、装配、冲压、总装等车间除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

15、措施,还应为接触噪声的人员配发有效的防噪用品。6.2.3 高温防护措施6.2.3.1 锅炉房、烘房和烤漆房等高温热源设计时应远离操作人员,同时应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6.2.3.2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6.2.3.3 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高温作业场所宜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6.2.3.4 高温作业可采取轮换作业、巡检作业的方式减少作业人员接触高温的时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高温防护。6.2.3.5 企业在炎热季节应为接触高温的作业人员配备含盐清凉饮料等。6.3 个体防护措施6.3.1 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6.3.2 针对机加、装配、冲压、焊接、涂装、总装等车间的劳动者接触粉尘、毒物、噪声、紫外辐射等的不同方式,采用合理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6.3.3 各个车间不同岗位的工人上岗时应根据本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情况佩戴岗位所需要的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护耳塞(防护耳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6.3.4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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