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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2011-12-1实施2011-7-12发布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Code of practice on safety in aerosol manufacturing(送审稿)AQ 30412011AQ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ICS 13.100C 66备案号:1AQ 30412011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缩略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5 作业安全76 安全管理11附录A(资料性附录)通风速度的计算方法13图1 推进剂充填室可能的布局6图A.1 LPG/空气、DME/空气混合物的爆炸危险性13表A.1 膨胀比率1415前 言
2、本标准4.5.2、4.10.1、4.10.4、4.10.5、4.10.6、4.13、5.6、5.7.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编制依据GB/T 1.1-2009。本标准采用了欧洲气雾剂联合会 气雾剂生产基本安全指南(第2版,2003年9月)、欧洲气雾剂联合会 气雾剂储存基本安全指南(第2版,2005年9月)的部分章节。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包装联合会气雾剂专业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锦宁、杨兴廷、连运增、刘
3、科、梁伟明、王小兵、王建强、梁高健、林跃华、阮慎。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气雾剂生产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3 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
4、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导则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3042 包装容器 铁质气雾罐GB 17447 气雾剂阀门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T 25164 包装容器 25.4mm口径铝气雾罐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GB 5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AQ/T 3012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 术语、缩略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3
6、.1气雾剂产品 aerosol product内容物密封盛装在装有气雾阀门的容积不大于1升的容器内,使用时在推进剂的压力下内容物按预定形态释放的产品。产品以喷射的方式使用,喷出物可呈固态、液态或气态,喷出形状可为雾状、泡沫、粉末、胶束。 3.2气雾剂生产过程 aerosol manufacturing process从原料进入生产区域到制成气雾剂产品的全部过程。气雾剂生产过程包括剂料配制、剂料灌装、灌装量检测、放置气雾阀、封阀、充填推进剂、充填量检测、水浴检测、产品喷码、压盖、热收缩膜包装、装箱、封箱、打包装带、废次品的处理等作业过程。3.3气雾剂生产作业场所 aerosol manufact
7、uring area为气雾剂生产而专门设置的厂房或生产作业区域。3.4易燃易爆场所 flammable & explosive atmosphere area生产、使用、储存、装卸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物品的场所,或符合GB 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作业场所(厂房、仓库、车间、作业岗位、装卸台等)。3.5LELLower Explosive Limit的缩写,指爆炸下限。4 基本规定4.1 一般要求4.1.1 气雾剂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1.2 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应符合GB/T 12801的规定。气雾剂生产企业的新建
8、、扩建、改建工程,应进行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评价,其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1.3 气雾剂生产所用的铁质气雾罐符合GB 13042的要求,铝质气雾罐符合GB/T 25164的要求,气雾剂阀门符合GB 17447的要求。4.2 总图功能分区与通道4.2.1 气雾剂生产企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耐火建筑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厂区消防车道、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等)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卫生防护应符合GBZ 1的要求。4.2.2 气雾剂生产企业的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集中原则
9、分区布置。工厂的行政辅助生活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置隔离带,生产区内不应设立职工宿舍。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4.2.3 生产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布置,原料、产品堆放,人、车行道布置,都不应妨碍安全作业。4.2.4 气雾剂生产厂区应根据生产性质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厂区绿化应符合GB 50160的要求。4.2.5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甲、乙、丙类厂房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GB 50016-2006第3.7.2条要求的可设一个。生产作业场所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厂房的安全疏散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不应使用平移门,通道
10、和出入口应保持通畅。4.2.6 气雾剂生产作业场所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4.3 防火防爆分区与间距4.3.1 同一厂房或厂房内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生产时,其火灾分类,应按GB 50160的相关规定进行。4.3.2 剂料配制区、灌装充填区、推进剂储配区、易燃液体储罐区、危险化学品仓库、废次品气雾剂处理作业区等有爆炸危险厂房的防爆应符合GB 50016-2006第3.6条要求(没有爆炸危险性的剂料配制区、灌装充填区除外)。4.3.3 生产气雾剂产品的甲、乙类厂房离周围民用建筑物(包括厂区内独立的公共建筑,办分楼、总控制室、研究所、食堂、公共浴室等)之间防火间距、明
11、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间距重要的公共建筑间距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规定。4.3.4 易燃易爆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或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 50016-2006 有关要求。4.3.5 易燃易爆厂房内地面不应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4.3.6 若专用控制室、化验室必须与设有易燃推进剂充填的生产设备布置
12、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用非燃烧体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专用控制室、化验室的门窗之间与相邻房间的间距应符合GB 50058-1992 的有关规定。4.3.7 甲、乙、丙类储罐(区)的设立应符合GB 50016-2006 第4.2条的规定。4.3.8 易燃易爆推进剂供气站的设立应符合GB 50016-2006 第4.4条的规定。 4.4 储存场所4.4.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2006 第4.14.4条的相关规定。4.4.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建筑、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间距
13、。甲类物品库房应单层独立设置并符合GB 500162006中第3.3.2条。储存甲类物品的库房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符合GB 50016-2006 第3.5.1 条的规定。4.4.3 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桶、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置防晒棚或水喷淋(雾)设施。甲类液体储罐应设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降温设施,甲、乙类液体储罐阀门冬季应有防冻措施。4.4.4 储存气雾剂的场所不应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4.4.5 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应与生产车间、行政办公楼、职工宿舍及辅助设施在同一幢建筑物内。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应设立办公室、休息室。4.5 消防设施4.5.1 生产作
14、业场所防火应设置固定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4.5.2 生产作业场所应有消防给水系统。生产企业应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2006第8.6.2条的规定。4.5.3 生产作业场所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作条件、物料性质、建筑物体积及其外部消防设施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有可燃液体、气体的多层或单层厂房,其长度大于或等于30m 时,应设室内消防栓,消火栓的位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4.5.4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GB 50140的规定,根据火源及着火物质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
15、器材,每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两个。4.5.5 生产企业应按GB 50016-2006第11.4条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5.6 剂料配制区、灌装充填区、推进剂储配区、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及仓库、次品气雾剂处理作业区等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4.6 防雷、防静电4.6.1 防雷 生产作业场所的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储罐应设置防雷设施。防雷措施及防雷装置应符合GB 50057-1994(2000 年版)的要求。防雷设施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和监测。4.6.2 防静电4.6.2.1 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作业场所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并符合GB 12158的要求。 4.6.2.2 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