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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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琼教办(2022)1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6月10日海南省科技类校

2、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海南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设立或招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本标准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专门从事编程、机器人

3、、创客、科学实验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三)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

4、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四)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金额与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依法应当明确的内容;(五)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第四条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第五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

5、“全球”等字样。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XX(科学技术培训特点)XX(机构组织形式,培训学校或者培训中心),其中行政区划、科学技术培训特点应当与机构办学地址、业务范围相符合,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机构组织形式应当明确易懂,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增加后缀“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施行前已进行法人登记且培训活动属于科学技术类培训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当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范。第六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规范开展培训及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机

6、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八)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九)章程修改程序。第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二)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

7、决策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三)建立以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并由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管理经验;(四)依法设立监督机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第八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

8、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下列管理制度:(一)行政管理制度;(二)培训管理制度;(三)安全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五)学员管理制度;(六)档案管理制度;(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八)收退费管理制度;(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十)培训材料管理制度;(十一)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第九条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且不得低于30万元。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培训机构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举办出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举办者应当缴足开办资

9、金或者注册资本。第十条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含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应当设在同一教学区域内,机构的登记地址与办学场所地址相一致;(二)一个相对独立的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增设分支培训机构或培训点;(三)产权清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四)无安全隐患,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得使用违章建

10、筑、居民住宅(以房产权属证书载明的性质为准)、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开展培训活动的场所,不得租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五)不拥挤、易疏散,具备通风采光照明条件,符合安全、环保、卫生、食品经营、青少年近视防控等管理规定要求;(六)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经过消防设计审查且审查合格;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七)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培训对象和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5层;(八)建筑面积不少于200

11、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第十一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置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质检、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二)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三)科学实验应当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相一致;(四)存在声光污染危害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防护措施;(五)教具应当符合培训内容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具

12、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培训对象的视力、身心健康等产生不利影响。第十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培训活动的安全,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突发状况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二)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三)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四)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首节培训课应当包括安全教育内容;(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设施设备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13、;(六)应当在醒目位置设有安全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第十三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并满足下列要求:(一)从业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二)教学、教研人员应当为人师表,仁爱敬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

14、业)能力证明;(三)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虬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四)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未被列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培训辅助人员,按照规定配置具有会计行业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六)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5、;(七)聘请外籍从业人员的,应当符合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第十四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和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以促进培训对象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根本目的;(-)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培训课程应当考虑不同培训项目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三)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培训进度,不得对培训对象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四)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不得违背科学伦理,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不得包含淫秽、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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