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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布单位】XX省【公布文号】闽政20068号【公布日期】2006-04-13【生效日期】2006-04-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进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进展的形势,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加快进展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增强进展养老服务机构的紧迫感目前,我省老年人口已达42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9个百分点,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
2、口46万,百岁老人从1999年的396位增加到2005年底的833位。由于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化趋势明显,加上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与“空巢老人家庭”不断增加,养老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养老服务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给护、康复等综合服务的机构,是老龄产业的重要构成部分。大力进展养老服务机构,是解决养老问题越来越重要的途径。目前,我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有一定数量与规模,服务比较规范,在供给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与赡养人)老年人及收养社会弃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利用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欢迎。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进
3、程的加快,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也有一定的进展。但总体上看,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较为缓慢,目前全省老年人养老床位拥有率仅为4.5%。,低于全国平均&6%。的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57%的水平,不能习惯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与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加快进展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社会福利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快建立健全老年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加大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的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的进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对不一致层次、不一致类型养老服务的需求。二、进展养老服
4、务机构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树立与落实科学进展观,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逐步建立习惯我省人口老龄化进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任务。今后5年,我省要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给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有条件的市县区要进展得更快一些。各
5、设区的市要按照这个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具体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三、把养老服务机构的进展纳入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各地要坚持养老服务机构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习惯,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协调的原则,把养老服务机构的进展与养老服务网络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把包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进展的指导性指标。要重点做好县以XX县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地区要重点办好供给农村五保对象的农村五保供给服务机构,深化农村敬老院改革,通过进展农村乡(镇)敬老院与老年服务中心,扩展服
6、务对象与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农村养老的覆盖面与服务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能,为城乡“三无”老年人与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能够利用空余的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也能够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时,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三无”老年人等供给服务质量。同时,要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方式、用人用工与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
7、习惯的运行机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单位的产权制度与经营方式的改革,能够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与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进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给老服务。五、积极推动多种形式养老服务机构的进展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与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进展养老服务业。鼓励与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主体兴办转变。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与支持不一致所有
8、制性质的单位与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为老年人制造良好的养老环境与条件。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给老服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护理、临终关怀服务。鼓励利用医院、疗养院、培训机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与支持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
9、老院、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类服务。街道与社区要积极制造条件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养老,同时为社区内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积极引进与利用外资进展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可把进展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本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重要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与利用港澳台资金、侨资与外资来我省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六、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政策扶持是进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机构的重要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
10、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闽政200018号)等有关文件中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进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新的优惠政策。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含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一)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能够使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
11、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即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与,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能够按照国家与我省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能够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免交城市建设与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与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
12、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者减免有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与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三)对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
13、额扣除。(四)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给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给服务机构能够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给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给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五)对经民政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给予鼓励与支持,享受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政策待遇。(六)除国家法律法规与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类赞助或者同意有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
14、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类摊派行为。七、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进展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进展。(一)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个床位补助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与设区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对已经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进行补助及补助标准,由所
15、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养老福利机构提供信贷支持。(二)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50元,其余资金从当地财政或者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三)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
16、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的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补贴从2006年1月开始执行。八、加强领导与监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进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进展养老服务机构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与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进展。老龄工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与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有关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制造良好的环境,形成扶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