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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生育保险条例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与省政府颁的XX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XX县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者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
2、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务必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者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
3、、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与管理费免征税、费。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同意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生
4、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与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IOO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者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
5、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第四章其它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