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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林安全消防知识培训资料安全消防知识培训资料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三、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务必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四、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内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机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六、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者使用新设备,务必熟悉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七、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八、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3、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号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者员工宿舍出口。九、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十、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十一、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
4、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依法参加公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十二、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其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十三、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十四、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者在采取可能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十五、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
5、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与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十六、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同意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十七、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十八、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与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
6、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十九、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者操作规程,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判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二十一、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二十二、中华人民
7、共与国消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二十三、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二十四、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二十五、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站用
8、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十六、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二十七、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者十日下列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然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者谎报火警的;(四)有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火
9、灾,尚未造成严重缺失的;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实行。二十九、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含爆炸品、压缩气体与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与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与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与腐蚀品。第二部分:化工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一、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与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的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与伤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
10、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制弹药等。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与物品。如:高氯酸。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与较小爆炸的物质与物品。如:二亚硝基苯。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与物品。如:四理并乙酸。第二类:压缩气体与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者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者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它分3项。第1项:易燃气体。如:氨气、甲烷等。第2项:不燃气体(包含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第3项:有毒气体。如:液氯、液氨等。第三类:易燃液体。本物品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项第1项: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T8C
11、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第2项: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T823C的液体。如苯、甲醇等。第3项: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C以上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醛等。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与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3项。第1项: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者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第2项: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者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与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要明火,就能燃烧或者爆炸。如金
12、属钠、氢化钾等。第五类:氧化剂与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构成分为2项。第1项: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与热量,对热震动与摩擦比较敏感。如:氯酸镂、高钵酸钾等。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与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第六类,有毒品。指进入人体(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与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者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者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者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类氧化物、坤化物、化学农药等等。第七类: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
13、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者液体。这类物质按化学性质分3项。第1项: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盐酸等。第2项: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硫氢化钙等。第3项:其他腐蚀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钠等。二、化学危险物品混合接触的危险性有很多化学危险物品不仅本身具有易燃烧、易爆炸的危险,还往往由于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化学危险物品混合或者相互接触而产生高热、着火、爆炸。很多化学危险物品火灾就是有此引发的。(一)化学危险物品混合接触的三种危险性1、化学危险物品通过混合接触,在室温下立即或者通过短时间就
14、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放热引起着火或者爆炸。2、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化学危险品混合接触后,形成比原物质更敏感的混合物或者爆炸性混合物。3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化学危险品在受热、受压时,或者在反应容器内搅拌不匀时发生剧烈反应,造成冲料、着火或者爆炸。(二)混合接触有危险性的三类危险物品1、强氧化性物质与具有还原性物质的混合接触。属于氧化性的物质有:硝酸盐、氯酸盐、过氯酸盐、高锦酸盐、过氧化物、发烟硝酸、浓硫酸、氧、氯、嗅等;属于环原性的物质有:烧类、胶类、醇类。有机酸、油脂、硫、磷碳、金属粉等;当上述化学危险物品发生混合后,有的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黑色火药(硝酸钾+硫磺+木炭粉),液氧炸药(液氧+碳粉
15、),硝胺燃料油炸药等;有的混合后立即引起燃烧,如甲醇或者乙醇+铭酉千,甘油或者乙二醇+高镭酸钾,发烟硝酸+苯胺等。2、氧化性盐类与强酸的混合接触。混合接触或者会生成游离的酸或者酸酎,呈现极强的氧化性,当与有机物接触时,能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如氯酸盐、亚氯酸盐、过氯酸盐、高锌酸盐与浓硫酸等强酸接触,若还存在其他有机物,可燃物就会发生强烈的氧化反应而引起燃烧或者爆炸。3、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化学危险物品混合接触后,生成不稳固的物质。比如,液氨与液氯混合,在一定条件下会生成极不稳固的三氯化氮,有引起爆炸危险;二乙烯基乙焕,汲取了空气中的氧气后能蓄积极敏感的过氧化物,稍一摩擦就会爆炸;乙醛或者乙苯与氧在一定条件下,能分别生成不稳固的过乙酸或者过苯甲酸。在生产、储存与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过程中,由于化学危险物品的混合接触,往往造成意外的火灾、爆炸事故,因此,掌握化学危险物品混合的危险性,预先进行充分研究与评价是十分必要与重要的特别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库的消防监督检查意义重大。三、燃烧与爆炸燃烧是一种猛烈地发光发热的化学反应。(一)燃烧务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气或者其他氧化剂起燃烧化学反应的物质。可燃物按其物理状态分为气体可燃物、液体可燃物、固体可燃物。2、助燃物:凡是帮助与支持燃烧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