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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合一”建筑治理消防技术规定1范围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我国治理人员住宿场合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一种或多种场合之间未采用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而混合设立在同一建筑内的建筑物(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的消防技术规定。本标准合用于既有“三合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2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文献最新版本中的相关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3总则
2、1 .1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合一”建筑,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3 .2“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治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4 一般规定4.1 住宿场合严禁设立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合或建筑中。4.2 住宿场合不得设立在地下室。4.3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不应低于三级。经政府核准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规定期,经核准可设立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各类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4. 4建筑物中
3、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GB50222的规定。4.5 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保证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启动。4.6 建筑物中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4.7 建筑物中应配备与使用人员、环境条件和火灾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4.8 建筑物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4.9 建筑物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国家标准的规定。4.10 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者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火源和住宿人数,保证疏散通道畅通。4.11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及大功率灯具等电气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炉灶等器具。5防火分隔及防火分区5.1 住宿场合与其它场合之间应采用以下防火分隔措施:5.1.1 当住宿场合设立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分别采用1.5Oh、1.OO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用途场合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1.2 当住宿场合设立
5、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墙和0.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的部位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1.3 当住宿场合设立在二层及二层以下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Oh的不燃烧体墙和0.5O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场合完全分隔。5.2 当住宿场合与其他场合共用安全出口或楼梯(间)时,住宿场合与其他场合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5.2.1当住宿场合设立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住宿场合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OOm2;5.2.2当住宿场合设立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住宿场合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8O
6、Om2;5.2.3其他场合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合的规定。5.3当住宿场合与其他场合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互相独立时,住宿场合和其他场合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合的有关规定。5.4 住宿场合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顶部。房间内不应设立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5.5 集体宿舍中的厨房应集中设立,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且应设立可启动外窗;住宿区域内的房间、储藏室及走道等部位严禁储存、放置和使用燃气钢瓶。存放燃气钢瓶的房间应设立自然通风设施
7、。6安全疏散6.1除符合本标准6.2V6.3条规定外,住宿场合应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并应直通室外地面。建筑内的人员疏散及疏散楼梯(间)形式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6.1.1 住宿场合的人员可通过住宿区内设立的疏散通道先疏散到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再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地面;6.1.2 设立在外墙上的室外疏散楼梯;6.1.3 设立在建筑内部的封闭(防烟)楼梯间。6.2当住宿场合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可与其它场合共用室外敞开楼梯,或封闭(防烟)楼梯间:6.2.1采用室外敞开楼梯;6.2.2采用封闭(防烟)楼梯间,且楼梯间符合下列规定:6.2.2.1开向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6.2.2
8、.2楼梯(间)能通至屋顶,或在楼梯(间)上方的屋顶处设有通风口;6.2.2.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立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6.2.2.4建筑层数不超过7层。6.3当住宿场合符合下列规定期,可与其它用途场合共用安全出口,或敞开楼梯:6.3.1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不超过30O;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内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6.3.2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On?建筑内的住宿场合与其它用途场合设立有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6.3.3住宿总人数不超过IO人。6.4住宿场
9、合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以及楼梯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时,应采用增设室外疏散梯等措施达成规范规定。A住宿场合的人员数量应按人均住宿面积不小于4n?核定,每间宿舍住宿人员数不应超过8人。6.5建筑物中的住宿房间应设立阳台或可启动外窗,且不宜在外窗或阳台等部位设立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立时,应能从内部启动且便于人员逃生。6.6建筑物中住宿人数超过10人的场合,宜在方便人员逃生的位置配备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6.7建筑物中其它部分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以及楼梯宽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6.8建筑物中超过10人的住宿部分及其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立应急照明和安
10、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7消防设施7. 1建筑物中住宿场合与其它场合共用封闭(防烟)楼梯间时,住宿场合和其它场合应按下列规定设立自动消防设施:7.1. 1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但不超过10OOm2,且住宿场合设立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时,住宿场合和其它场合内均应设立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7.1.2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n时,住宿场合和其它场合内均应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 1.3当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大于500命时,住宿场合和其它场合内均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当任一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其警报声响应能告知到住宿场合。7.2当建筑物中的住宿场合与其它场合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互相独立时,住宿场合和其它场合的消防消防设施设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合的有关规定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