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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地产房地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保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含股份公司本级、各级控股子公司与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或者类似权益但未达到操纵条件的其他公司或者主体统称“参股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与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准则的规
2、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与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第四条公司本级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与财务管理工作务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与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五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与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3、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与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七条公司的下列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亏损弥补方案。(四)股份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五)发行公司债券。(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者变更公司形式。(七)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八)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与出售。(九)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十)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十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
4、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第八条公司的下列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亏损弥补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与风险投资。(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八)提请聘请或
5、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九)制定或者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与公司的要紧会计政策,审议与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九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务必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务必按规定程序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各级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与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
6、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有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第十一条各级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总监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财务总监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子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由财务经理代为履行职责。第十二条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各一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原则上由股份公司委派,业务上同意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委派的财务总监经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各级公司财务总监的要
7、紧职责与权限包含:(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与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与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与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与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与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与各类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与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与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与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关于偏离预算、计划与既定方案的经济
8、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与财务分析工作。(四)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与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与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五)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六)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与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与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与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根据与专业意见。(七)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
9、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八)具体负责建立与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九)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与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十)管理与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意与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各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与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
10、完成财务工作职责。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各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与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第十六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操纵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第十七条财务人员务必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同意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因各类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务必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
11、所有经管财务资料与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者调动、离职等手续。第三章财务会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务必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要紧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制订与变更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条各级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能够独立设账核算。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与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与本
12、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与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与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与各子公司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与指导工作。第二十二条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与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与格式要求编制与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务必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
13、项与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与企业负责人签名与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与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与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有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第二十四条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早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与有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与有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14、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第六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与执行严格操纵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与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根据。公司本级与各子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与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七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与上报财务预算。各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与下属单位的
15、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第二十八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进展规划与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所在公司董事会审批。第二十九条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
16、各级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第三十二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进展战略要求与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与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股份公司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等紧急情况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与经营班子的提议,以单项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15%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第三十四条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