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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东台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现就东台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2013年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2014年省住建厅、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2019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在国家和省的层面不断完善城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公租房管理。2012年我市出台东台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东政办发2012193号)距今已有十多年。从2014年
2、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区居民生活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实施细则无法顺应当前发展。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强化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现有必要对细则进行修改完善。二、主要修改内容和依据1、原文件:廉租住房保障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修改依据:苏建房保201420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2、原文件:第五条(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修改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修改依据:家庭人均收入每年按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动态调整。3、原文件:第十条(三)拥有汽
3、车、营业及生产用房的。修改为:(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7万元的非营运汽车或1辆价格超过10万元的营运机动车辆;(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营业执照;修改依据:参照盐政传发2018348号文件第二条、盐政传发2015232号文件第三条。4、原文件:第十一条关于家庭人员的确定家庭人口按市区城镇家庭同住的成员(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包括夫妻双方及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他处无住房的老人。修改为:1.在本市市区居住的一对夫妇可作为一个家庭申请;两代以上同户籍或共同居住其子女已成立家庭的,子女或父母可单独申请(如其中一方住房面积超过100f,另一方
4、不得单独申请)C2,申请家庭人口应以主申请人户口簿载明的同户籍人口为准,未在同一户籍的配偶及子女,在提供其与申请人的有效关系证明后可纳入家庭人口,包括实际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及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老人等。3.同户籍内与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不作为申请保障家庭人口。4.申请家庭中因结婚、生育原因增加的成员,符合保障条件的,计入保障家庭人口。修改依据:1.参照盐房管20194号文件一、(二)关于申请保障家庭人口的确定。5、(1)原文件:第十二条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含已出售未满5年的私有房屋)、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回迁的拆迁安置
5、住房(含已领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修改为: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含已出售未满5年的私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证登记的商品房、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回迁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面积均按原住房面积)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对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与申请家庭同户籍,但并未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父母或已婚子女,其私有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对已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的两代以上保障家庭的父母或已婚子女可单独申请,调整后的合计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20fo修改依据:参照盐房管20194号文件
6、一、(三)条中关于住房面积的计算。6、第十五条增加内容:(1)城市建设棚改过程中,市区仅有一处住房房屋征收(拆迁)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以下或补偿款在30万元(含)以下的被征收(拆迁)人可纳入我市保障范围。增加依据:参照东台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托底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因拆迁面积较小,所得补偿款无法购买房屋,可纳入保障范围。7、原文件:第四十四条西溪旅游文化景区原属市区范围区域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按此实施细则执行。去除依据:市区范围包含西环路以东、振兴路以南、通榆河以西、泰东河以北。二、提请市政府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租房保障制度,规范公租房管理,东台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拟提交市政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