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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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基本途径,是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处在新的历史起点这一新形势,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与时俱进地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于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首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第三

2、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整体推进,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将党性教育和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健全工作体制,创新工作模式,推动学习型领导班子和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为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四

3、条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市委领导下,在市委党员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市委、区县委和部门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履行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职能。组织实施市委管理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示范培训。市纪委负责干部党风廉政和党的纪律教育。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制定理论学习计划,重点抓好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市委统战部负责党外干部、新经济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训。市委各部委负责指导

4、、协调、检查、考核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委管理干部调训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本系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市人事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宏观指导、协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市级机关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其他干部的示范培训。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国资委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第六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干部的全员教育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统一要求和部署,对干部教育培训做出

5、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落实上级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关单位同时做好本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第七条区县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有关要求,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区县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区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干部的培训工作。第八条双重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谁主管、谁培训”的原则,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承担部分教育培训任务。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类别、内容和方式第九

6、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五年或提任前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区县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中,各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年提供人均2周以上的脱产培训量,干部在线学习每年提供人均1周以上的培训量。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72学时,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

7、内累计计算。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第十条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参加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境外培训、在线学习、自主选学、在职自学和其他培训。其中,干部所在单位每年须组织不少于3天的全员岗位培训;对新任职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须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进行任职培训。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要围绕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围绕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围绕促进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干部管理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的管理方式的要求,结合干部胜任能力模型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管理能力为导向,积极探索增强党性锻炼和

8、正确工作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实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提高能力的有机统一。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以政治理论为主要内容,重点提升贯彻科学发展观、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处理利益关系和务实创新的能力。科级及科级以下机关干部重点提高依法办事、公共服务、学习创新和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基层干部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社区事业协调发展的目标,重点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执行政策、谋划工作、依法办事、服务群众的本领。党务干部要着力提高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本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增强政治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知识结构的要求,围绕推进产

9、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着眼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适应性短期培训为主,分级分类开展。重点抓好提高企业领导人员战略规划决策、现代经营管理、市场竞争和推动企业创新能力等培训。鼓励企业围绕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开展与“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适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需要,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重点抓好高水平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战略型专家和急需人才的培训,注重对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培养,着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健全继续教育体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各项规

10、定,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强化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第十二条突出抓好正职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加强组织调训,保证完成规定的脱产进修任务;根据其岗位要求和特点,开设有针对性的短期研讨班,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宏观决策、驾驭全局、综合协调的能力。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在坚持组织调训、集中脱产培训的基础上,着眼于建立干部终身学习、持续学习机制,不断改进和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境外培训的作用。制定境外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坚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规模适度的原则,突出专业性和实效性,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优先选派重要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后备干部、企

11、业领导人员以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培训。对于重点班次要选派专职人员参与学习,严格培训过程管理,注重培训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加强境外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评估,规范境外培训机构认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与境外知名大学联合办学、集中培训与个别进修实习结合等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开展干部在线学习。利用北京市干部网络学习平台,组织各级各类干部开展在线学习。创新在线学习的理念、内容和管理机制,加强干部在线学习课程体系建设。制定干部在线学习管理办法,规范在线学习管理和考核。逐步改善在线学习环境,提高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和在职自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公布干部自

12、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或课程,干部可根据培训“菜单”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内容和时间。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与施教机构共同做好培训的管理工作。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第四章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第十四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利用首都教育资源优势,以党校、行政学院(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以其他培训机构为扩展和补充,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资源共享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中;根据现代干部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资

13、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教学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组织、宣传和人事部门要与党校、行政学院(校)建立经常性的协调机制,在理论培训、教学计划、队伍建设、学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第十六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干部学院(校)应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指针和基本要求,不断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坚持以干部培训的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教学改革。完善教学布局,创新培训内容,规范班次设置和学制。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加强研究式教学,加大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比重。引入团

14、队学习、行动学习、互动学习等现代学习理念,加强学习团队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学员管理和考核,严肃培训纪律。市委党校要建立健全指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基层党校在教学研究、班次设置、课程规划、教学评估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开展基层党校师资培训。第十七条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定位,突出特色,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各级各类干部的岗位培训。以短期强化培训为主,推广个性化、差别化培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鼓励以“校企合作”的模式,开展定制化培训。第十八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育和规范干

15、部教育培训市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社会培训机构进入干部教育培训市场的标准,制定资质认证办法,评估认定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向社会公布获得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录。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竞争,承担一部分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加强管理和政策引导,使之成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益补充。第十九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围绕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加强教学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围绕学员满意度、学员反应、学习效果、培训后行为改变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第二十条加强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确定一批革命传统教育、警示教育、法制教育、科普教育、市情教育、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教育基地,作为现场教学点,开展体验式培训。第二十一条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基础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逐步建立体现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具有首都特点的干部教育培训理论体系,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第五章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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