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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一、支持对象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固定收入的企业以及市与区共享收入(占70%)的企业;在实施产业数字化改造,实施起止时间为申报期上一个整年度一一本年度12月31日且能完工的项目;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企业。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20个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二、支持内容(一)数字骨干企业企业将机器人、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进行有机融合,重点开展生产线和管理信息化改造,实现生产过程和管控过程的数字化全覆盖,达到生产链、供应链、管控链、资金链“四链融合“。鼓励培育新的数字骨干企业,以往年度已列入数字骨干企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申报数字骨干企业
2、,但可以申报其它类别的项目。1 .评选标准。每年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不超过3个项目。2 .资助标准。第一档(项目1个):产业数字化改造投入500万元以上(包含软硬件投入,其中软件投入不低于70%),项目资助金额300万元;第二档(项目1个):产业数字化改造投入350万元以上(包含软硬件投入,其中软件投入不低于70%),项目资助金额200万元;第三档(项目1个):产业数字化改造投入200万元以上(包含软硬件投入,其中软件投入不低于70%),项目资助金额Ioo万元。(二)数字车间(市场、农场等)企业重点车间(市场、农场等)将自动化装备与生产组织系统和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共享,从整体上改
3、善车间生产的组织与管理,提高制造系统的柔性化和安全环保水平,达到提质增效、增产增效、减人增效、节材增效、节能增效的目的。1 .评选标准。每年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不超过10个项目。2 .资助标准。产业数字化改造投入100万元以上(包含软硬件投入,其中软件投入不低于70%),项目资助金额30万元。(S)数字化创新应用一是工业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物流、服务等营运环节进行数字化创新应用,使企业信息化或自动化单项应用在行业内处于相对领先地位的项目;二是从生产、销售、服务、创业四大环节体系为农业数字化赋能,提升产品品级、降低生产成本、打造科技品牌、提高附加值的具有推广复制价值的项目;三是平台
4、服务型企业在物流、金融、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动数字化转型的项目。1 .评选标准。每年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不超过10个项目。2 .资助标准。企业产业数字化改造投入30万元以上(包含软硬件投入,其中软件投资不低于70%),项目资助金额10万元。(四)其他人民政府每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中国产业互联网(浙江)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平台购买100万元服务,委托产业创新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产业智慧化系列活动,面向企业开展需求调研、专家问诊、资源对接、标杆学习、专题培训等,解决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的问题,选择合适的服务商,精准化、高效化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产业创新服务平台按照协议完成工作任务,区经信局负
5、责季度考核,每季度考核通过后,由双港管委会先行拨付服务费用,年终再由区财政局与双港管委会统一结算。三、申报要求及程序(一)组织申报由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和管委会组织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区经信局。区经信局审核提出产业数字化项目入围初步名单。申报材料(一式二份):1 .产业数字化项目申请书;2 .项目备案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数字化创新应用无需提供);3 .项目申报承诺书;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征信证明;5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二)专家评审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初步入围产业数字化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遴选出列入年度产业数字化项目名单,提交区经信局审核。评选专家由经信局从专家
6、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专家组长由评审专家共同提名产生,专家意见由专家组成员出具并签名。(三)发文公布由区经信局公布年度产业数字化项目名单。(四)项目跟踪管理列入年度产业数字化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申请书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定期向属地管理部门及区经信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区经信局、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等有关事项。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指导,推进项目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五)项目验收项目应按规定于年底竣工,区经信局将于次年一季度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经信局提交项目验收的相关材料,区经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由专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材料:1项
7、目验收申请书;6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六)项目后评价项目建成运行后,区经信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照项目申请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合同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资金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资金投放效益。四、资金拨付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列入年度产业数字化项目名单的,按照项目实施阶段及进度拨付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专用。区财政负责数字经济政策补助资金的落实及相关职能审核。(一)列入年度产业数字化项目名单,项目业主单位基本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拨付30%补助资金。提交材料:1.数字经济专项扶持资金拨
8、付申请表。(二)名单公布2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与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签订协议,且正式启动实施的项目,拨付20%补助资金。提交材料:1 .数字经济专项扶持资金拨付申请表;2 .项目合同书、财务汇总表(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S)申报年度12月底之前,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项目申请书完成建设任务。项目通过专家组验收,给予50%补助。提交材料:1 .数字经济专项扶持资金拨付表申请表;2 .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3 .数字经济专家委员会项目验收意见;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五、附则(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1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2.当
9、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退还已享受的相关补助资金:1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2.如项目投资额达不到项目对应档次投资额或项目实施内容不符合项目申请书内容或未如期实施,获得的补助资金全额退还。(三)前一年度项目未完成实施的项目业主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本政策项目。(四)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IOOO万元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奖励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五)本细则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六)本细则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根据审计要求,投资额不含税,不能费用化,需对公方式结算。(七)本政策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