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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另有规
2、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第四条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县政府授权委托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作为征收机构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局(授权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笫六条被征收房屋的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
3、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第七条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依据,一般以不动产权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特殊情况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第八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第三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一节征收决定第九条县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时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县政府确定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需依法提供以下
4、材料: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已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书面意见。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书面意见(包含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公告,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范围内布通知,告知征地启动事宜。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的安排等。第十一条房
5、屋征收实施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县政府拟定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开展现场调查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所有权人)、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用益物权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信息、被征收人是否具备享受社会保障住房条件、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情况等。第十二条现场调查登记工作完成后,由调查机构负责汇总调查登记结果,并以每个被征收人为单位,编制相应补偿表,经镇政府(街道办)盖章确认后,一并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审核。第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在审核完调查登记结果及相应的补偿表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审核情况移交乡镇
6、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机构提出。征收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在公示期间有反映问题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核实,需处理的被反映问题在未核实前,相关调查结果不得作为补偿依据。原则上不接受匿名反映,及其他非正常问题反映。第十四条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实施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提供的相关手续和证件的真实性承
7、担法律责任。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据房屋产权档案进行登记。第十五条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个别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房屋所在的村(居)委会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笫十六条拟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房屋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
8、定后,县政府应当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的建筑物,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笫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拟定,经县政府同意后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汇总表、调查摸底资料、项目所需补偿资金测算情况和资金来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符合相关规划意见、征收红线图等相关
9、资料。第十九条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含的内容有:征收目的、红线范围、征收依据及项目概况;补偿安置政策;征收补偿预评估基准价格(估价时点为初步预定的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工作时间计划;详细的安置方案(包括用于房屋置换房屋的数量、地点、户型面积、结算办法和价格、交付时间等);补助奖励办法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以及拆除施工计划;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补偿标准等采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综合确定,其中补偿标准根据征收范围周边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区位补偿价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十条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
10、批准同意实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县自然资源局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转发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户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征收机构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社区(村组)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和有关规定
11、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到100户以上的,或者其他重大复杂项目,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的目的和依据;征收的地点和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等的处理办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电话;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五条乡镇政
12、府、街道办事处在拟被征收村(居)委会,现场张贴公示征收决定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征收决定书张贴情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取证,组织到现场张贴公告的各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拟被征收人代表签字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组负责收集纸质公告、电子版、张贴拍照资料后,移交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存档。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公告为准),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办理迁入户口和分户;(四)抢种、抢栽果树等经济树木;(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发生上述任一禁止行为的,其新增部分,不予补偿。征收机构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
13、书面通知住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范围、面积。暂停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节征收补偿和安置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应当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包括:(一)为鼓励被征收人搬迁,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规定给予奖励。(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八条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两种方式,具体以征收补偿方案为准;征收方案中拟定有两种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人在这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第二十九条被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房屋价值
14、的补偿,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单独评估。第三十条征收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从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可以安排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以发给临时安置补偿。征收房改房的补偿与安置,按照规定划分产权后做出补偿方案。第三十一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或安置;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非住宅房屋计发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
15、和搬迁奖励费。第三十二条凡已给予全额补偿的附属物、附属建筑物等,均交由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搬迁奖励费和水电总表、管道燃气、宽带网、电话迁移、有线电视迁移等设施的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参照以下所列标准,依法制定具体项目的征收补偿和奖励方案:(一)搬迁费参照本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费、奖励费标准的第一项,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搬迁费方案。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二)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参照本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费、奖励费标准的第三项予以奖励,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提前搬迁奖励方案。(三)水电总
16、表、管道燃气、宽带网、电话迁移、有线电视迁移等设施的补偿,参照本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费、奖励费标准的第四项,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相应补偿方案。(四)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临时安置费参照本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费、奖励费标准,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临时安置费方案。被征收人使用征收机构提供的周转用房,征收机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机构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原则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但经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协商,被征收人同意使用征收机构提供的小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的周转用房的,不足部分参照本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费、奖励费标准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费。(五)因征收用于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