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区项目管理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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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地区项目管理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 守,履行诚实、信用、慎重、有 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根据本信 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 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 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缺失 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方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方正东业信托FOUNDER BEA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定义12信托计划目的43信托计划类别44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45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生效66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87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88信托财产的保

2、管109信托计划有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1010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分配及信托本金的分配1411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1912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913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2214受益人大会2315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2516信托计划文件的挂失2617信托事务的报告2618风险的揭示2719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2920合同的生效3021本合同的变更与终止3022适用法律与纠纷解决方式3023通知3124其他事项31方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34本合同由下列委托人与受托人于一年月一日在武汉市签署。下列内容请用正楷字书写:1、委托人(法人名称或

3、者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 真: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为 份,对应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人民币. OO 元)。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将该信托资金支付至下列信托资金募集专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大额支付行号:信托单位确认单由受托人在确认收到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生效后统一为委 托人开具,并由受托人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委托人的地址。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时,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本合同项下 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9.5%年;口10.5%年; % 年。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

4、利益分配账户户名须为委托人本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及账户信息正确、有效及完整,如因填写 错误、不完整导致的任何缺失,受托人与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开户银行:银行 省(市)分行 支行(信托利益划拨时,为保障您的信托利益能及时到账,请按银行提供的信息完 整填写,具体至分/支行。)开户银行地址:账户户名:银行账号:2、受托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投资大厦11T4层邮政编码:430015法定代表人:余丽客服电话:400-886-0786传真:027-85567719鉴于:1 .委托人系根

5、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 权利与授权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以自身的 名义将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 托。2 .受托人系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3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 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签订本

6、合同,共同遵照执行。1定义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 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与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含本合同全部 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者条款。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者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的词语或者简称与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合同: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方正东亚东兴19 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与附件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1.2 信托合同: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全部方正 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 同与附件

7、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的统称。1.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方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 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1.4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与方正东亚东 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 书。1.5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外签署的信 托贷款合同(编号:FBTC-2013-8-135-02,下列简称信托贷款合同)、 抵押合同(编号:FBTC-2013-8-135-03,下列简称抵押合同)、保 证合同(编号:FBTC-2013-8-135-04. FBTC-2013-8-135-05,下列统称

8、 保证合同)、方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编号:FBTC-2013-8-135-06,下列简称保 管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编号:FBTC-2013-8-135-07,下列简称 资金监管协议)及其他与信托计划有关的文件。1.6 信托计划或者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设立的“方 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7 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与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文 件、交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且依法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8 受托人: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托人即方正

9、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1.9 受益人:指根据信托计划文件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约定合法持有本信 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10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1.11 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所持信托单位比例、按照信 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依法享有的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与其他 权利。1.12 认购资金:指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交 付给受托人,且进入信托资金募集专户的资金。1.13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认购信托单位而向受 托人交付的,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

10、金。1.14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计划成立时, 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元。同一委托人在其签署的同一 份信托合同中只能选择认购预期年信托收益率相同的信托单位。如同一 委托人多次认购信托单位且签署多份信托合同的,则该委托人持有的信 托单位在计算预期年信托收益率、计算信托收益及计算每次减少的信托 单位份额时应分别计算,不应合并计算.1.15 信托资金募集专户:指受托人在华夏银行武汉研口支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推介期间同意委托人认购资金的专用账户。1.16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 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同意转入信托资金,分配信托

11、利益,保管、 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资金部分)的专用银行账户。1.17 信托收入: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者处分过程中产生的 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入。1.18 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能够扣除的信托费 用与信托税费后的余额。1.19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与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 产,信托利益二信托本金+信托收益。1.20 借款人:指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1 标的项目:指济南帝华开发的“帝华北岸新城项目”中位于6 号地块的A-20#楼及位于7号地块的A-7#、A-8#楼,规划用地性质操纵 为住宅用地,标的项目位于济北开发区银河路东汇鑫路西。其中位于6 号地块

12、的A-20#楼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济阳国用(2010) 第066号;位于7号地块的A-7#楼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济阳国用(2010)第064号;位于7号地块的A-8#楼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济阳国用(2010)第064号。1.22 监管机关: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 法有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1.23 保管人:指信托资金/财产的保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1.24 受托人网站:指受托人指定的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网站,即()。1.25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与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26

13、信托月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每满一个月的期间,如 信托计划成立日为M月T日,则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月的T日(不含 当日)为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如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 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M月T日,则自信托计划 成立日起M+1月的T日(不含当日)为第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如M+1 月无T日的,以M+1月最后一日为第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以此类推。1.27 元:指人民币元。2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 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 信托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

14、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 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按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3 信托计划类别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与处分信 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 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4.1 信托计划预期规模本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最低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伍佰万元整(小写:人民 币245, 000, 000. 00元),最高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人民币 250, 000, 000. 00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

15、托资金 总额为准。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规模,不受前述预 期规模的限制,该调整无需提早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得委托人 及受益人的同意。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信托 单位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4.2 信托计划的发行条件本信托计划发行前,务必满足下列条件:4.2.1 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已签署生效 并持续有效;4.2.2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4.3 信托计划的期限4.3.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估计为二十四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 之日起计算。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 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早终止或者延期终止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 将提早终止或者延期终止。4.3.2 信托计划提早终止的情形(1) 假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二十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 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则受 托人有权自行提早终止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按照前述约定提早 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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