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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井巷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设计是矿井技术工作的基础,是具有指导性和方向性的工作,搞好设计工作对稳定矿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矿井设计须进行方案对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搞好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综合配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井巷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设计工作质量,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矿井井巷工程设计的职责、执行、变更、资料提交等内容,适用对象为公司及其所属各矿的井巷工程设计。第三条国泰能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总工办负责井
2、巷工程设计规定的实施及设计方案的审核,各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矿的工程设计工作,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本专业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核工作,矿生产技术科(部或总工办)负责工程设计方案的具体编制工作。第二章井巷工程设计规定第四条设计职责的划分1、矿井设计、矿井水平开拓延深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矿井技术改造设计,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原则要求,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设计方案,然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2、下属各矿在接到上述设计初稿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总工办。公司组织设计单位和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线的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
3、术人员,与矿部共同研究确定修改的内容(必要时可请市县主管部门领导及专家共同参与研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设计院和政府相关部门。3、各矿在设计单位取回的所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会审,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如设计图纸与原公司和矿共同研究确定的设计方案有差异,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解决。解决不了的,报公司总工办,由公司与设计单位协调解决。4、矿井或采区首采工作面,改变生产工艺的首采工作面,受水、火、瓦斯等灾害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三下”开采设计等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经公司总经理审查同意后实施,相关全套资料必须报公司总工办、生产建设部和安监部备案。5、矿井采区设
4、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然后上报公司初审。公司组织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进行审查,经修改完善后,由矿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审批;公司总工程师给予审批后,由矿组织实施。上述全套文件和资料必须同时报公司总工办、生产建设部和安监部备案。6、单项工程设计,如采区车场等,其巷道断面设计必须符合上述设计中的要求;该设计由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落实组织实施。如有修改或上述设计之外的单项工程设计,则必须由矿长签字后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且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7、重点工程设计(如大碉室开凿、重要巷道贯通)、特殊条件段设计(断层、陷落柱、富水区、煤柱、采空区
5、、旧巷、火区、高瓦斯区域及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等)和回采工作面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设计,经矿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公司,然后公司总工程师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批;待履行备案手续后,矿方可组织实施。8、各矿接到上级指示,需要向国泰公司上级部门报送的工程资料或有关数据,如各类图纸、各类技术报表等,必须由各矿总工程师先报公司总工办的专业副总和主管工程师审核,然后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上报。第五条执行程序1、矿井设计人员接到工程设计任务后,收集设计所需的资料和信息。2、对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进行评审。3、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必须要与分管领导及总工程师进行沟通,确保设计科学合理。4、经过设计后形成工程设计说
6、明书,其内容必须包括:(1)满足经过评审确定的设计要求;(2)设计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信息;(3)设计工程的质量要求及验收准则;(4)设计完成后,按设计规模由公司或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设计进行全面评审;1)评价设计的结果是否满足工程要求的能力;2)识别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措施完善设计;3)设计部门对评审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包括评审结论及评审人员的签字,并保存记录。(5)评审完成后,必须按设计规模经公司或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6)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设计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修改补充方案,经矿或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以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到施工单位及矿属各部门
7、;(7)设计编制、审批的程序:1)接到设计任务后,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收集设计所需资料和信息,并组织设计所涉及到的各相关部门进行评审;2)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技术、生产、安全线的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研究确定设计方案,由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设计;3)编制完成后,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请其它相关专业部门,包括安监部门等进行审查,提出各自专业修改意见;修改后再报各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批复,并经矿长签字同意后,报公司总工办;4)公司总工办根据设计职责划分,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或报公司总工程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线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专
8、业人员与矿总工程师共同研究确定设计方案。涉及重点、重大工程设计时,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邀请公司总经理一同参加方案的研究确定;5)方案确定后,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与设计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线领导、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签字,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长签字同意后,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经公司总经理审查同意后实施。相关的全套资料报公司总工办、生产建设部和安监部备案。第六条设计变更1、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设计变更:(I)原设计图纸有差错;(2)由于客观施工条件发生明显变化,原设计已不能满足工程安全、质量、工期、造价控制等需要或不能被完整执行;(3)受客观条件所限,设计采用的设备或材料规格
9、、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要求;(4)设计与上级机构的正式批件有矛盾时;(5)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变更后能明显改善工程质量、提高进度、有利于安全或造价控制等,且又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矿井或施工单位提议进行设计变更时,需要先提交设计变更申请单。申请单应写明原设计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可能引起的造价、费用变化预计等,然后报公司审查。3、公司根据变更申请单认真审查原设计是否有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内容是否符合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要求,变更理由是否属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并评估变更对造价、质量和工期的影响程度。4、公司批准变更申请后,由矿负责与设计院、煤炭管理
10、部门协调,由设计院或煤炭管理部门出具正式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批复文件。涉及设计重大变更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报政府相关部门认可。5、矿井接到批准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施工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据此组织施工。6、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申请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后的图纸等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管,并作为今后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统一归档。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作为设计资料的一部分,是相关各部门监督检查、工程验收及结算的依据。第七条设计资料提交的时间1、采区地质报告、采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应提前1个月送交设计单位。2、采区设计应提前3个月报公司审批,施工图应提前1个月送交施工单位。3、采煤工作面设计应提前1个月送交施工单位。4、需报公司备案的设计资料,至少在作业前7天报公司总工办、生产建设部和安监部备案。5、设计变更应当在进行设计交底会审时提出,公司在37天内给予答复。6、矿在设计或组织施工中有不同意见,经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将方案上报公司总工办,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共同研究确定,并在7天内给予明确答复。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定由总工办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井巷设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