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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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属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节较重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执行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属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

2、事求是、有错必纠、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超越或滥用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在履行公务中,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七)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八)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九)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前款所列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

3、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办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以下规定确认:(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二)经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办属执法单位领导审核、批准作出的执法行为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三)经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办属执法单位领导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于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过错,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四)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造成或者导致的过错,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

4、体承办的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并经调查核实的,不承担责任;(五)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的过错,决策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第八条对确认有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过错后果轻重、过错责任人过错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一)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对过错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过错,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或问责,并暂停执法活动,离岗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发给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三)在12个月内有二次属情节较重

5、、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过错,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分别情况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四)属于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而造成的过错,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分别情况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由于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追偿。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其过错责任:(一)主动承认其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二)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S)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其过错责任:(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S)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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