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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
2、条 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
3、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 气瓶的钢印标
4、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 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 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 钢质气瓶瓶体材
5、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 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 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 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
6、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 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
7、条 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 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 高压气瓶的瓶体
8、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26条 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条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 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 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 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
9、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 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 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
10、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 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 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 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
11、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条 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 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 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 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43条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
12、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 气瓶附件 第44条 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45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46条 易
13、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47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七章 充 装 第48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
14、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49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第50条 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51条 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 第52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15、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第53条 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54条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第55条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 第56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