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部分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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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部分)目 录 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3二、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9三、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10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14五、行政处罚工作规范15六、行政处罚工作流程23七、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25八、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31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32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34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范35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37十三、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规范38十四、监督法制宣传工作流程42十五、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规范43十六、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50行

2、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1.总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承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负责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2.目的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和监督本单位卫生执法人员正确、公正、及时、高效实施卫生行政许可。3.标准3.1基本要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许可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正确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3.2公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3、采取政务网站、设置公告栏或其他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1)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2)许可程序;(3)许可条件;(4)办结期限;(5)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7)收费标准和依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说明、解释,并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3申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既可以通过城阳区政务网进行网上申请;也可以到行政审批大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街道卫生管理所进行提出申请。3.4申请材料审查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许可

4、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权范围;(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3.5受理3.5.1受理过程经过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以通知书的形式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3.5.1.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5.1.2补正材料(1)申请事项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

5、政许可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充更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充更正。(3)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按受理处理,不再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4)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3.5.1.3受理申请申请事项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要求提交全部

6、补充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5.2受理相关规定3.5.2.1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不得拒绝受理。3.5.2.2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3.5.2.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3.5.2.4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2)许可工作程序;(3)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4

7、)办结期限;(5)收费标准和依据;(6)其它:如本单位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互联网网址等。3.6现场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受理科室对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于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3.6许可决定3.6.1准予许可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因客观原因致使本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受理科室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3.6.2不予许可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

8、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工作要求4.1工作人员的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运作,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许可的同时,要不断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认真践行卫生许可服务规范,做到热情服务、规范服务、廉洁服务、快捷服务。4.2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4.3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1)责令改正;(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4)给予通报批评;(5)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6)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

9、情况单处或者并处。5.流程(见附录)附录: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提出申请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资料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符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申请需补正材料符合条件材料已补正现场审查做出决定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不合要求的当事人整改完成准予许可的不予许可的制作并发放许可证下达不予许可决定(卫生监督部分)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1.总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10、、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档案的管理适用本规范。2.目的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许可行为。3.标准3.1行政许可档案设单独档案门类进行整理,行政许可档案应在许可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按规范要求整理归档。3.2保管和统计3.2.1行政许可档案应建立行政许可档案保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统计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档案规范化管理。3.2.2行政许可档案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保证行政许可档案的安全。3.2.3行政许可档案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

11、技术处理。3.2.4行政许可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3.2.5行政许可档案应对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3.3使用各单位保存的行政许可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利用。当事人查阅行政许可档案需提供有效证件,经行政许可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核实当事人身份后,可以提供查阅。3.4销毁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初步存毁意见,会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经局领导同意,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档案销毁后应写出销毁报告,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归

12、入本单位全宗卷永久保管。3.5移交移交档案,应将打印的全宗指南、纸质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目录和相关参考资料一并移交。4.相关规定4.1青岛市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5.档案相关表格(见附件1、2)6.流程(见附录)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 名日期页号备注附件2: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案卷申请事项当 事 人许可决定书文 号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办结日期 年 月 日受理部门受 理 人归档日期 年 月 日保管期限本卷共 件 页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附录: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行政许可档案符合要求的归档按照要求整理装订负责人审阅不合要求的按要求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档案移交档案

13、使用档案销毁核对查阅人身份,按照权限使用档案期满负责人批准两人负责监销(卫生监督部分)行政处罚工作规范1.总则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督机构对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规范。2.目的为保证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标准3.1受理与立案3.1.1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组织监督员进行调查:(1)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2)经检测样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5)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卫生计生局交办的。3.1.2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实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调查后可直接处罚,适用非简易程序案件应调查后实行立案合议处罚制度。经初步调查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的;(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3)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的范围;(4)属于本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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