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运城学院教师外出培训暂行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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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城学院教师外出培训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教师外出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教师指专任教师,即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本条例中的教师外出培训指除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学术会议之外的各种培训形式。上述几种形式另文规定。第三条 教师外出培训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第四条 教师外出培训工作要注意兼顾公平和效率,贯彻“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以在

2、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教务处代表学院负责教师外出培训的宏观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1、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做好教师外出培训的总体规划。2、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保护、调动和提高教师外出培训的积极性。3、做好全院教师培训经费预算,加强与学院有关方面的协调,以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4、对各教学系(部)教师外出培训规划及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5、负责涉及全院或较大范围的教师、需统一进行的培训工作。第六条 教学系(部)负责教师外出培训的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1、根据本系(部)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师资储备的实际情

3、况,切实做好本系(部)教师外出培训的规划。2、负责对教务处职责范围之外其他形式的教师外出培训进行管理,包括:对教师外出培训的申请进行审批,办理相关手续,认定培训成绩,进行综合考核,审核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做出是否准予报销的决定。3、加强与外出培训教师的联系,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为外出培训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章 教师外出培训的形式和相关条例第七条 教师外出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岗前培训、课程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班、各种短期研讨(修)班、各种讲习班、国内访问学者、职业技能培训、出国培训等。凡不属此列的,不受本条例规定限制。第八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规定(一)助教培训1、助教培训以进行教

4、学与科研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2、原则上,新进教师应参加山西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已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者由教务处验证后可以不参加培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年培训者,须由本人向教务处书面说明情况,并于下年补训。3、原则上,助教不得参加课程培训。确因教学急需,助教可以参加以扩充、更新教学内容为目的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进行培训,且以安排在假期为宜。4、教师任助教期间,累计外出培训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二)讲师培训1、讲师培训应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2、教师在担任讲师期间,可以申请半年时间外出接受培训。

5、对连续担任讲师工作五年以上、任职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连续担任讲师工作二年以上且任职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的教师,必须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但累计外出培训时间不应超过一年(单次时间在两周以下的培训除外)。3、讲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课程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班、各种短期研讨(修)班、各种讲习班、专业技能培训、国内访问学者、出国培训等。(1)讲师参加课程培训的时间一般为一学期,一般应学习三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且成绩合格(以培训单位出具的成绩单为准)。(2)讲师参加各种短期研讨(修)班、讲习班、技能培训等一般应安排在假期为宜。(3)教师申请以国内访问学者身份参加培训或出国接受培训原

6、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任职考核称职。(三)副教授培训1、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2、教师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可以申请半年时间外出接受培训。对连续担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任职考核为称职或以上者,或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工作二年以上且有一次任职考核为优秀者,或在副教授任职期内被确定为院级或院级以上学科(术)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者,根据不同情况,必须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假,但外出培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单次时间在两周以下的培训除外)。3、副教授培训的主要形式为课程培训、国内访问学者、各种短期研讨(修)班、出国培

7、训等。(四)教授培训1、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的学术假。2、对连续担任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一般应安排至少半年的学术休假时间,学院和所在教学系(部)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3、教授培训的主要形式为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出国培训等。第三章 教师外出培训的有关程序第九条 规划1、各教学系(部)应分别制订关于教师外出培训的长期规划与短期规划,并报教务处批准。长期规划的时间跨度为五年(与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的时间跨度相一致);短期规划的时间跨度为一年(自然年),应在每年十月份报送下一年度的计划。没有

8、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教务处批准,本教学系(部)所属教师不得外出参加培训。2、各教学系(部)在制订教师外出培训规划时,应从本系(部)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与要求出发,进行科学合理的整体规划。第十条 申请1、教师申请半年或半年以上的外出培训,一般应提前两个月(不含假期)提出申请;申请半年以下外出培训,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授课任务一经下达且本人安排有授课任务,教师不得申请外出培训。2、教师申请外出培训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运城学院教师外出培训申请表(见附件),同时递交培训单位的接收函或培训简章等材料,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3、教师申请外出培训,应

9、将本人相关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外出。否则教务处或教学系(部)有权撤销其外出培训计划或将其中途召回。4、教师申请外出培训应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理者,可由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5、学院或教学系(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有权安排教师外出接受培训,教师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应培训任务。第十一条 审批1、教学系(部)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接到所属教师的外出培训申请后,应综合考虑本单位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等方面的规划与建设要求,以及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情况,结合申请教师自身情况,于两周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教师本人,与获准外出培训的教师签订相关协议。教师申请出国培训,所属教学系(部)应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

10、教务处报请院领导审批,获准后由教务处与教师本人签订培训协议。2、教师申请半年或以上外出培训,教学系(部)应召开系(部)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由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系(部)主任因故不在岗时,由学院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半年以下外出培训申请,由系(部)主任或学院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即可。兼任教学系(部)主任或副主任等行政工作的教师申请外出参加培训,时间在两周以下者,经本系(部)务会研究同意后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两周以上者同时须报院长加批。获准后,应到教务处备案。为避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主任与副主任不得同时外出参加培训。3、各教学系(部)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将外出培训的教师名单报送教

11、务处备案,时间范围为上学期结束至本学期末(含假期)。4、教师外出培训一般不允许延长时间、变更培训项目或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或变更者,应按照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批。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原定培训时间的一倍。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培训时间或变更培训项目或内容者,教学系(部)或教务处有权取消其培训。第十二条 考核1、各教学系(部)应当把对外出培训教师的考核纳入教师任职学年度考核体系,与教师任职学年度考核同时进行,要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2、教师外出培训结束后应自觉接受考核。拒不接受考核者,按不称职处理。教师外出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向所

12、在系(部)递交本人的学习成绩单、相关结业证书、科研成果的复印件和书面汇报材料各一份,作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束后,教学系(部)应把这些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保存。3、教学系(部)根据教师递交的材料,由系(部)务会集体审核,作出考核结论。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并根据外出培训时间的长短计入或取代教师任职学年度考核成绩。教学系(部)对基本称职的教师应提出批评教育,对不称职的教师在学年度考核时取消其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可酌情推迟其职称晋升时间。4、各教学系(部)应注意及时组织座谈会、学术报告等形式,由外出培训的教师介绍培训收获、培训单位的教学科研情况,促进交流,共同提高。第四章 教师

13、外出培训的权利、义务教师外出培训必须与教学系(部)或教务处签订有关协议。双方根据协议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十三条 权利教师在获得批准或者由教务处、教学系(部)委派外出培训并且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以上者,享有下列权利:1、外出培训期间,工资、津贴、福利与住房分配原则上不受影响。2、在外出培训期间已经符合条件的,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影响。3、由教学系(部)或教务处核报其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4、在教师学年度任职考核、职称评审时,培训期内的教学工作量可全部或部分减免。5、对上述正当权利未得到落实或不服教务处、教学系(部)做出的处理,可

14、向学院有关部门进行申诉。第十四条 义务教师在获得批准或者由教务处、教学系(部)委派外出培训期间及结束后,应履行下列义务:1、教师应按培训计划或委派部门的要求认真参加培训,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拒不接受培训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培训任务、培训考核为不称职者、擅自变更培训项目或内容者、擅自延长培训时间者、培训结束不及时返校接受考核者,所属教学系(部)和教务处有权给予其相应处理,直至推迟职称评聘时间。虚报、谎报、挪用培训经费者,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处理。2、教师完成培训后应承担与培训内容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对拒绝承担者,教学系(部)或教务处可不予核报培训经费,直至停发其相应的职务津贴。3、教师应遵守

15、培训单位的纪律与相关规定。不遵守者,学院有关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五章 教师外出培训的经费管理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按标准划拨教师培训经费总额,由各教学系(部)与教务处按7:3比例分别管理。各教学系(部)应当从创收经费中提取适当比例支持教师外出培训。第十六条 学院划拨给各教学系(部)的培训经费在本学年内使用不完者,下学年按本学年实际使用额拨付,余额交教务处统一掌握,用于调剂。第十七条 外出培训时,学院支付学杂费总额的50%,教师个人垫付50%(可以借款方式从学院借取)。教师完成培训任务后持相关有效票据根据具体情况核报。对于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在培训期间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区别不同情况由教师本人负担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第十八条 教师外出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住宿费(校内住宿费标准以内)、差旅费(每学期往返一次)给予核报,并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超标或其他项目的费用须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签字后核报。第六章 教师外出培训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各教学系(部)应对每年外出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和外出培训的教师总量加以控制,原则上不应超过本系(部)专任教师总数的15%。第二十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外接受培训者,其学习成绩学院概不予以认定,并以旷工交由人事处论处。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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