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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州市水利电力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草 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水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水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电力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下称“水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称水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水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市水电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
2、,并逐级考核、多方位监督的一种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电局所属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称“水行政执法科室”)。水行政执法科室是: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水政水资源管理科、纪检监察室、水利科技教育管理站、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电力管理站、水土保持站、农田水利管理站、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水政监察支队。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必须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和诚实守信。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谁许可、谁监管、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
3、一。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违法案件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答复和办理。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必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 新法优于旧法;(三)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第八条 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领导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水政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水政监察支队为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考评工作。第二章 执法内容与职责第九条
4、 水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一) 行政许可;(二) 行政审批;(三) 行政监督与管理;(四) 行政处罚;(五) 行政强制措施;(六) 水事纠纷的调解、处理;(七) 行政复议;(八) 行政收费;(九) 其他水行政执法行为。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的执法职责为:(一)办公室1、负责制定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本局公文的收发管理,公文的督办及审核等工作。3、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要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的组织安排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4、接收政务中心窗口转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受理案件,并转送到相关科室承办。5、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协调督促有关科室做好群众来
5、信来访接待、办理、答复工作。6、负责局机关的档案、机要、保密和印章管理,指导各科室做好机要、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7、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处理、报送工作,负责本局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水政科做好水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宣传工作。8、对外接受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和行政赔偿申请,报局领导阅批后,转送到水政监察支队承办。9、依照执法责任制分工,对有关水事纠纷或水事案件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阅批后,交有关科室承办。10、负责对各科室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并转送水政科审查,上报市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审查通过后进行公布并备案。(二)人事科1、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国家、自治区和贺
6、州市有关人事、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二层单位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职工保险福利、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3、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和答复工作。4、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财务科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政策规定。2、负责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局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局的年度收支预算,负责本局的资金管理,及时反映、分析本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局直属二层单位的财务管理。3、负责做好自治区、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水利资金安排和使用,根据本局开支计划,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申请和拨付。5、负责做好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收缴
7、工作。6、负责做好有关部门到本局进行财务检查的各项服务工作,协助本局有关科室开展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7、负责本局和局直属二层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局固定资产、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局政府采购工作。8、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和答复工作。9、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四)水政水资源科1、贯彻执行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水功能区管理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用水定额管理等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2、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3、负责城市(含县城)供水管理,组织开展城市
8、(含县城)供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好城市供水发展建设规划。4、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分析,提出全市水量分配方案,监督水量分配方案的执行。5、负责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水利旅游项目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6、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域水质管理工作,开展重点水域水质监测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评价,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7、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项目前期工作,并按职责和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或监督检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8、组织查处涉及水资源管理的水事违法案件。9、参与涉及水资源管理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水事纠纷调处、水行政处罚听证。10、负责做好职责
9、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答复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11、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五)纪检监察室1、协助局党组和纪检组监督检查本局及本系统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的情况。2、协助局党组和纪检组对本局及全市水电系统的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进行监督检查。3、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4、协调监督检查本局及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5、协调、督促本局及本系统制定行业从源头上防治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6、负责受理对本局党员、干部、职工的控告及申诉;调查处理
10、本局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的案件。7、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和答复工作。8、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本局党组、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五)水利科技管理站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负责编制全市水利水电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组织做好科技成果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做好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技档案的有效利用率, 为水利电力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3、负责编制本局和全市水利电力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做好干部职工的全部培训,编制干部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4、负责对全市水电
11、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做好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和聘任工作。5、负责做好有关信息和宣传工作。6、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和答复工作。7、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六)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负责贺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和水利综合统计工作。(1)负责年度中央、自治区水利资金和市本级水利资金部门预算的计划编制、申报等工作;(2)负责上级和市本级水利投资计划下达;(3)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中长期水利综合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4)负责全市水利建设综合统计工作。3、按分级管理原则
12、,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前期规划编报和审查,水利工程合同争议调解等工作。4、负责水利基建项目、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等审查审批。5、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6、参与涉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水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水行政听证。7、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答复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8、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七)电力管理站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负责拟定贺州市电力行政管理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负责全市电力行政和行业监督管理。3、负责制定全市电力发展规划、水能开发利用规划、电网建设规划、全市农村电气化规划等专项规划,在管理
13、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市电力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4、负责对电力生产经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供电营业区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发供电生产和电力调度。5、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负责全市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电力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7、参与制订全市的电价政策。8、负责全市电力统计工作。9、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答复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10、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八)水土保持站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负责调处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纠纷,查处辖区内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对重大水土保持违
14、法案件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3、负责对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开展监督、监测、治理等工作。4、负责对各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治理等业务进行检查指导。5、依法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进行征收,并按规定负责催缴各县(区)应上缴市本级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费。6、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水土保持建设项目验收等行政审批工作。7、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各项水土保持业务工作。8、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答复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9、参与水土保持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水事纠纷的调处、水行政
15、处罚听证。10、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九)农田水利管理站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农田水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水利灌区的建设与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3、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农村(含乡镇)饮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4、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农田灌溉管理及开展节水灌溉工作、推广科学灌溉,并提供技术服务。5、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机电排灌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6、负责对全市灌溉试验和灌区水利用数据测定工作进行指导。7、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农水工程项目规划和项目计划申报工作。8、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灌区项目)、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灌区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农村饮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9、负责全市水利冬修日常工作。10、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统计工作。11、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答复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12、参与涉及农田水利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水事纠纷调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