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一通三防精细化、程序化管理标准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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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三防”精细化、程序化管理标准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 70 -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1第三章 通风管理4第四章 瓦斯管理18第五章 防灭火28第六章 综合防尘38第七章 安全监测监控46第八章 “一通三防”调度管理6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制,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优化生产布局、通风系统,合理组织生产,使“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精细化,程序

2、化,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杜绝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精细化、程序化管理标准。第二章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二条 “一通三防”实行公司和矿井两级管理。公司是“一通三防 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政策、规定、规范,制定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组织制定瓦斯治理规划,组织重大“一通三防”科研项目的攻关。对下属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条 矿井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 “一通三防”工作,按规定完善“一通三防”

3、系统,搞好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矿长分别是公司及矿井防治通风安全重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防治通风安全重特大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公司、矿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五条 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设立通风科室、通维队(区),并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第六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第七条 公司、矿井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一通三防”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各矿井年底必须在瓦斯治理五年规划的基础上,将下年度的“一通三防”措施计划及

4、实施方案上报公司审批。第八条 严格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制度。带班、跟班人员要重点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落实情况,加强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矿井严格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和“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采掘工作面的“一通三防”设施检查及隐患的排查处理都应贯穿于每班的“三员验收”和“四位一体”之中。第九条 各矿井必须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各矿井、区队每年初都要制定详细的安全学习培训计划,并报上一级安全管理培训部门备案,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考核、有奖罚,公司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每季度剖析一个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公司、各矿领导和科室每月至少学习

5、1次,各区队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公司及矿中层管理干部笔记达2万字以上,特殊工种达1万字以上。第十条 矿井应建立“一通三防”奖励处罚管理机制,并落实到位。第十一条 各矿井从事井下作业的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不得担任班组长、区队长。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矿安全费用,必须首先考虑用于“一通三防”工作。“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程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并贯彻执行年度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第十三条 各矿井井下瓦斯治理及“一通三防”工程严禁对外承包,其他工程确需外包委托的,应报公司批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但必须由矿井负责安全

6、监管,把外包队伍纳入本矿井采掘队伍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重特大事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制度: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制度4、瓦检员交接班制度5、瓦斯巡回检查制度6、瓦斯超限追究制度7、综合防尘管理制度8、防灭火管理制度9、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制度10、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1、“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编制审批管理制度12、“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定期排查制度13、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成数字化、实时动态通系统图第十六条 公司每月组织1次“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各矿每周组织1次“一通三防”重大

7、隐患排查,特殊时期的停工、开工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整改、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改(停产处理的由矿长负责整改)。第三章 通风管理第十七条 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禁止超能力生产。各矿井每年(3月份以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核定结果及时上报公司。矿井通风能力减小时,必须立即减少掘进面或降低产量,并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生产等部门提出解决办法,经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公司审批。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必须先停止生产,制定措施,并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量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第十八条 矿井各生产系统在设计时必须首先能满足“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工作的需要,

8、必须(并)按照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第十九条 每一矿井同时进行采煤生产的盘区不得超过两个,同一盘区内只能有一个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不能超过五个(含五个),每一盘区并必须形成独立、完善、稳定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式通风,综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回风分别进入两条独立的盘区回风巷。第二十条 每个盘区的专用回风巷必须贯通整个盘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新建盘区必须达到要求,现生产盘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应调整到位。第二十一条 各矿每5年应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月进行矿井通风网络解算,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提高矿井有效风量;每季度测定1次

9、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网络解算,制定方案调整通风系统。第二十二条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备用通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动。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二十三条 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机风机性能测定。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

10、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第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具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盘区或盘区内部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二十六条 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畅通,盘区施工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建设和扩巷维修降阻工程的实施,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矿井每个风井的负压不超过294

11、0pa,等积孔不小于3m2。每月由矿生产部进行排查并制定巷道维修计划,填写巷道检查记录和维修月报。采掘巷道断面不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当月工程质量即视为不合格。第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及工作面断面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进、回风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50m范围内支护完好,高度不低于1.8m,断面不准小于6m2,风速不超限,有0.7m宽人行道,进、回风顺槽其他地点巷道高度不低于1.8m。第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口煤矸要及时清理,向外50m范围内禁止集中堆放设备、材料堵塞巷道断面1/4及以上,闲置的设备和材料要放在安全出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码放整齐,回撤的设备及材料及时装车清运,采煤机

12、及设备上堆积的煤矸要及时清理。第二十九条 矿井总进、回风巷和盘区进、回风巷应设置测风站。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测风、调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门,按月报送公司。第三十条 井下风门必须按正反两组设置,风门必须联锁,主要风门必须安设开关传感器。矿井主要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对行人较多且负压较高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应根据围岩地压情况优先选用自动风门。第三十一条 加强通风设施的监督检查。通风部门每月初划分通风设施管理责任范围,各相关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进行管理,设施损坏必须及时维修。矿通维队每周

13、必须对所有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可靠。通风设施的挪移、拆除,必须经通风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二条 通风设施必须由矿通风部门进行设计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并填写施工记录。闭墙都必须用砖等不燃性材料按设计一次建成,采空区闭墙必须用两组厚度不小于500mm砖墙中间夹不小于3m黄土一次性建成,并同时设置观察孔、措施孔、放水管、防火束管等设施,每周必须进行巡检及观测。第三十三条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自觉爱护通风设施,通风设施损坏时要及时修复。井下各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生产单位具有维护管理责任。凡属瓦斯

14、检查路线内的通风设施,由瓦检员负责检查,并向通风调度汇报。第三十四条 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不低于85%。各用风地点的供风量符合规程要求,风速符合规程101条规定: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25m/s,允许最高风速为4 m/s;掘进中的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15 m/s,允许最高风速为4 m/s;主要进、回风巷允许最高风速为8 m/s;运输机巷,盘区进、回风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25 m/s,允许最高风速为6 m/s;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允许最高风速为15 m/s;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允许最高风速为12 m/s;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允许最高风速为8 m/s。第三十五条 矿井

15、实行计划供风、以风定产,按照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各工作面、硐室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掘进工作面风量要符合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局部通风设计要求。通维队按月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六条 井下火药库等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并从巷道布置设计着手,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一次串联通风措施由矿长批准,报公司备案。矿井开拓新盘区或准备新工作面的回风进入生产区域进风巷中的串联通风措施,必须报公司审批。第三十七条 矿井进、回风大巷、盘区的进、回风巷,综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有测风站。测风站设置在巷道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空顶片帮、前后10m巷道内无障碍物和拐弯的地点。测风站宽度不小于4米。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测风地点的选择与测风站地点的选择一样。所有测风站地点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并建立定期测风制度。通维队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及时报矿总工程师,并根据测风结果,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第三十八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1、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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