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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进境其他非食用植物及其产品(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1)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土壤。(2)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2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
2、,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海关根据种苗花卉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较高的种苗花卉要赴境外进行产地预检。4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检疫监督海关对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植物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提供提单、INVOICE等,并随附以下文件。(1)输出(地区)政府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深加工的木制品、木家具、树根雕刻制品、木质雕刻制品、藤蔓编织品、植物枝条编织品,免于提交
3、植物检疫证书,但是须提交出口商出具的产品经加热、加压等深加工制作的声明。(2)原产地证书。2录入要求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需要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时),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三)产品相关要求进境植物产品不得检出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所列的各类生物,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输入植物产品,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2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海关决定将植物产品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采取防疫措施;3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4输入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
4、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四)部分产品的特定要求1食品接触产品属于食品接触产品的,应同时符合对应的要求, 2造板、强化木造板、强化木等产品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关于甲醛释放量的规定。3木家具产品木家具产品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儿童木家具还应符合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等强制性标准要求。二、出境其他非食用植物及其产品(一)资质要求输入国(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的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
5、二)申报要求1出境其他植物及其产品的发货或者其代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2经检疫合格的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重新申报:(1)更改输(地区)的,且更改后的输入(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2)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3)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三)产品相关要求输出植物产品由海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三、过境其他非食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植物产品过境的,由承运或者押运持货运单和输出(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出境口岸不再检疫。对过境植物产品,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者不准过境。植物产品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