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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危险化学品(一)资质要求无。(二)申报要求危险化学品出口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属地海关申报,除按规定申请并提供合同、INVOICE、装箱单等商业单据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本节后文);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产品相关要求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相应要求: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
2、、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海关总署以及原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1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出口危险化学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检验内容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