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样态与优化路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样态与优化路径.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人民法科例胞导制度的实践样态与优化路径案例是法治的细胞。其立和完善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方面。我国于2018年10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权。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柔化法律刚性、指引裁判方向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法治功能,但在实践运作中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和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对此,本文拟以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31批178例指导性案例为样本,结合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揭示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样态,分析当前人民
2、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探寻优化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路径,以更好地提高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实践效能。一、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样态(一)发布数量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指导案例以来,截至202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31批178例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发布情况如下:2011年发布1批4例2012年发布2批8例;2013年发布2批10例;2014年发布4批22例;2015年发布2批12例;2016年发布4批21例;2017年发布2批15例;2018年发布3枇14例;2019年发布4批33例;2023年发布2批8例;2023年新娶布5批31例。(-)发布类型在巳发
3、布的178例指导性案例中,民事类指导性案例81例,位居第一;行政类指导性案例28例,位居第二;刑事类指导性案例27例,位居第三;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22例,位居第四;执行类指导性案例15例,位居第五;国家赔修类指导性案例仅有5例。(三)发布案也在巳发布的178例指导性案例中,共涉及90余类具体案由,近年新增的具体案由分别为: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虚假宣传纠纷案、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野案、破产重整案、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篇有3至7个关键词,截至目前共有597个关键词。二、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困境(一)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缺乏有力支
4、撑1 .法条思维影响法官裁判案件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具有个案特殊性,这与抽象规则的适用显然不同,须在比照指导性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待决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相似性的基础上,参考指导性案件的裁判规则,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此种拘束力来源于法官裁判案件追求“同案同判”的职业伦理,来源于指导性案例在裁判论证方面的说服性,来源于相似案件不同处理”引发案件被发回或者改判的审级监督机制束缚。但是,我国成文法的立法传统决定了法官裁判案件的“法条思维”,形成了通过案件事实确定规范基础,进行法律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的演绛推理论证,以现有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为案件裁判结果获得戢安全、正当的法源性保障的裁判逻楫。因此,法富
5、对于主动适用指导性案例是持审慎态度的。2 .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法律约束力不足现阶段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缺乏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约束力,并不是所有的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关注是否存在与待决案件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法官群体中并未形成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氛围。在司法实务中,法富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情形非常少,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当事人提供指导性案例作为抗辩论证依据,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受到对方当事人关于我国不应遵循判例裁判,且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并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抗辩质疑,主审法官对明示援引指导性案例多存有疑虑。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缺乏法源性保障,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二)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规则亟待改善1
6、.指导性案例的启示性论证有待加强2015年籁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这种编辑方式仅是对指导性案例裁判原文的文本剪辑,与所选案例的裁判原文的文本要点并无二致,文本体例设计缺乏层次性,没有从便于参照适用的角度对案例进行符合推理逻辑的论证性分析,缺乏案例参照的肩示性说理。仅在基本案情之前,单列出案例的规则要点,这种裁判要点指引与司法解释的抽象规则并没有实质区别,没有体现案例指导制度中应有的具体案情一具体规则”的裁判要点提炼的过程性分析,无法实现
7、明晰裁判思路、统一裁判标准的目的。2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审倾向表现欠佳因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审级法院普遍存在的事实审倾向,导致大多数案件审理均是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认定,法官的法学理论和法技术水平叁差不齐,以及我国法院的职权性审判思维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权重型倾向,便得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裁判理由中少有详尽的论证性阐述。指导性案例作为类似案件的裁判范例,没有关注司法实务中法律审欠佳的不良现象,在案例编辑中仍缺乏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专业化、规范化的详实论证。3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指引作用较弱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法应用技术范脖的制度设计,应着力强调案例参照适用的方法和思路,对如何提炼出案例的裁判要点,如何对指
8、导性案例的必要法律事实与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进行比照分析,如何在类似案件中转化运用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均少有涉及。这就使得法官不知如何参照适用,很多情况下都是隐性参照的方式,这种援引方式因缺乏论证说明,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没有科学、体系的方法论指引,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规则与裁判思维难以为法官提供实实在在的裁判指引。(三)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氛围不够浓厚1 .效用性认同氛围不够浓厚因现阶段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法源地位未得到确认,最商人民法院也并没有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规则,许多法官不知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案件当事人、律师也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效力存有质疑,因而案
9、例适用的效果不佳。指导性案例中的方法论缺失,导致法官在相类似案件处理参照中无法清楚领会指导性案例审理思路以及法律解群的推理路径,案件参照的启发性不够,不能有效帮助法官解决法律适用困境,案例适用的低效用性导致实务认同率低。2 .约束性遵循氛围不够浓厚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弥补我国成文法不足,明惭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籁判尺度的补充性法律适用制度,其效力地位难以得到宪法、法律的正式确认,我国司法实务中长期形成的法条思维,导致案件与法律之间演绎推理的论证逻辑中难以提供指导性案例较大的适用空间。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因现阶段案件审理的事实审倾向,导致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论证说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隔靴搔痒”式的一
10、笔带过,引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充分说理论证的积极性不够。因此,没有强制性的裁判规则束缚,法官对适用指导性案例欠缺约束机制的推动。3 .理念性认同氛围不够浓厚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较为强调抽象规则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具体案件只是作为规范的适用者,法官没有在具体案件中创制规则的权力来源,进而在指导性案例中提煤出的裁判规则缺乏叁照适用的法正当性基砒。加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长期形成的法条思维,案件当事人以及律师等对作为案件处理依据的成文法规范的惯性期待,都是排斥案例参照的理念障碍。没有在社会观念层面上形成遵循指导性案例追求裁判标准统一的共识,就无法在适用案例过程中得到普遍的认
11、可,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实施也就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推动。(四)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有待优化1 .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区域欠缺均衡性指导性案例绝大多数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江苏、上海地区,西南地区的案例获选情况不尽如人意。指导性案例来源区域的不均衡,反映出案例遗选的区域性衡量欠缺。司法裁判具有特定的地域依敕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条件、人文传统的差异导致裁判理念、法治环境、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差异。即便是相类似的案件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处理也会有所差异,因此,以经济发达地区的裁判指导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案件处理,难免出现案件处理“水土不服”的问题。2 .指导性案例遴选缺乏亲历性目前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是通过法
12、院内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推荐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指导性案例逡选的案例指导办公室审查、编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发布。指导性案例作为指导具体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应用技术手段,在案例内容上缺乏深入性,偏重于对籁判文本的形式剪辑,缺乏对裁判思路的论证说明,究其原因在于审查、编写案例的人员,仅仅是在裁判文本的基础上研究案件在规范意旨的解绛效力、处理上的典型性和可参照性,以提炼抽象裁判规则的方式强调案例的指导意义。因缺乏对案件的亲历性叁与,无法全面深入地认识案件的全部情瓦,无法像主审法官一样在具体案件的特殊语境中分析价值取舍、把握裁判尺度,案例内容的深度大打折扣”,进而
13、大大降低了其应有的启发性。3 .指导性案例的推选形式缺少严谨性实践中,推选指导性案例多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方法院下发司法行政管理性文件,各级法院按照文件要求的体例和形式推送本院优秀案例,由敏高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案例编辑的部门审查、编纂。这种推送方式,不仅导致法官推选案例的积极性不高,而且也使得推选案例的数量和质量可能会未能达到制度颈期。三、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化路径(一)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层级1 .赋予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看同等效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戢高人民法院进行解群J案于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在主体
14、、目的、生成方式、规范内容等方面的同源性,以及在功能上的互补性。1因此,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6条进行修改,使指导性案例上升为司法解稗,进而直接赋予指导性案例司法解春效力。2 .通过司法解释吸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以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向司法解释转化为手段,实现指导性案例的成文法化。在现行司法体制下,通过司法解释吸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更能实现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最大化。从实际情况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3号、5号、10号、74号、91号案例的指导精神巳经转化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规则1 .明确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前提条件从司法实践看,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作为适
15、用指导性案例的前提条件。一是规则穷尽的情形,当法官找法无果时.可以适用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并参照类似规定或对类似规定进行适当解释。二是规则冲突的情形,法官在适法说理时,当存在两种及以上可援引的法律规则,且援引各个规则导致的法律后果又截然不同,则可符指导性案例与法律原则及裁判后果结合起来判断应援引哪种规则。2 .明确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区分规则一是明确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基本案情区分规则。裁判要点的源头是案例,案例本身的法律事实是裁判要点的基础,不能割裂裁判要点与指导性案例本身法律事实的联系。这是指导性案例与成文法的区别之苑。具体而言,应从以下角度区分标的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是否相关:一是案由类型
16、,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有其所依据的特定环境和案件类型,如24号案例确立的受害人精殊体质不影响侵权人责任比例的承担”规则,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中,而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类纠纷则应回避参照。同样的情况,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对加害人定罪量刑是否能够影响,也应回避参照。二是关键事实,关键事实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抽象事实,并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具有决定性。在进行事实比对时,还应剔除干扰事实。以24号为例,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人或乘客身份等均非关键事实,不能排除该案例裁判要点适用。而受害人是否为特殊体质、是否成立侵权等事实,才是影响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的关键事实。二是明确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法律适用区分规则。法律适用区分规则的构建是案件区分规则的核心。具体而言,标的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法律适用是否相关,应从以下角度区分: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