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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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5 年) 规划文本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5 年)规划文本规划图纸0目 录规划文本第一章 规划总则 1第二章 保护规划 2第三章 游赏规划 7第四章 设施规划 11第五章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 15第六章 相关规划协调 17第七章 近期规划实施 19附表附表 1-1 风景名胜资源类型表 20附表 2-1 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2 1附表 3-1 风景名胜区游客容量表 2 1规划图纸图 0-1 区位关系图图 0-2 综合现状图(包括 0-2-1、0-2-2、0-2-3 三幅分图)图 0-3 规划总图图 1-1 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界线坐标图图 2

2、-1 分级保护规划图图 3-1 游赏规划图(包括 3-1-1、3-1-2 两幅分图)1图 4-1 图 4-2 图 5-1图 6-1道路交通规划图游览设施规划图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第一章 规划总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了加强超山风景名胜区的严格保护和永续利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 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特修编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范围与面积超山风景名胜区以超山路、超梅路等环超山道路和接坝桥港等环超山河道为界, 划定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 6.01 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东经 12011 3012013 31, 北纬 3025 313026 60。核心景区面积 0.64 平方公里, 占风景名

3、胜区总面积 10.65% (见图 1- 1)。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超山风景名胜区以十里梅花香雪海为特色,融金石文化于一体,适宜开展观光休 闲、文化体验等活动的城市园林类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共有 2 大类, 8 中类,20 小类,共 53 处景源,其中自然景 源 19 处,人文景源 34 处 (见附表 1- 1)。第四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 20172035 年,近期规划为 2017-2025 年。2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五条 资源分级保护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三个层次,实施分级控制保护,并对一、二级保 护区实施重点保护控制(见图 2- 1) 。1、一级保护区(核

4、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一级保护区包括一级景点“香海晴雪”和 二级景点“超峰”及周围对保护生物多 样性和生态环境作用十分重要的区域,面积 0.64 平方公里。严格控制游人规模, 日最大游客接待量不得超出日极限游客容量的 80%;严格保 护区内地质地貌等典型景观,加强区内植被抚育和水源涵养;对区内文化遗址进行保 护修复,保护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历史建筑的恢复和再利用,应根据史料和 相关文保规划等要求;除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观景休憩、游览步道、生态厕所、游 客安全等设施外, 区内严禁建设与风景保护和游赏无关的建筑物; 区内不得安排重大 建设项目;严禁新建机动车道和停车场; 区内按规划新建的风

5、景保护和游赏建筑,层 数以 1-2 层为宜,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 6 米以内。2、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是超山风景名胜区内景物、景点、景群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 赏对象集中的区域,面积 4.32 平方公里。限制与风景资源保护和游览无关的建设;严格保护景点、景物及周围的山石、水 体、植被和生态环境,维护和恢复原有的景观特征和风貌;合理处理风景名胜区与农、 林、水的关系,严禁毁林、垦荒造田及违法占用水域;绿化侧重于营造培育风景林, 以地带性典型植被为蓝本,注重季相与天际线变化,并配合各景点的不同主题进行设 计和培育; 区内以游赏项目为主,根据景群景点不同情况确定开发强度,对游客

6、数量 进行控制,对旅游服务设施进行合理配置,并控制其规模,防止对风景资源造成破坏; 区内的建筑以与风景游赏相关的风景建筑和服务设施为主,如亭、廊、公厕及小型售 票亭等,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应与超山整体环境相协调,建筑层数以 1-2 层为宜,局 部可 3 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 9 米以内。3、三级保护区(控制建设范围)3对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三级保护区,是风景名胜区重要的设施建设区 或环境背景区,主要包括居民社会用地、游览设施用地、交通用地、园地、耕地等, 面积共 1.05 平方公里。区内应编制详细规划,合理安排旅游服务设施,有序引导各项建设活动;严禁发 展和布局对风景区造成环境污染的生

7、产项目,控制已对风景区保护、游览利用和生态 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生活、生产的项目和内容,对开山采石等坚决给予取缔;控制居民 点人口和建设用地的规模,居民点建设必须与风景环境相协调,严格村容、村貌和环 境卫生管理;游览设施和居民点建设必须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审批 程序,严格控制建设范围、规模和建筑风貌,并与周边自然和文化景观风貌相协调; 建筑层数控制在 3 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 10 米以内。第六条 资源分类保护1 、梅花特色保护建立超山梅花品种名录,加强对特色品种的保护和研究;对超山山麓缓坡地,特 别是大明堂及其周围,进行重点培育,保护和凸显超山梅花“香海晴雪” 的特色;通 过

8、土地租用、置换及种植调整等多种形式,扩大梅花种植面积,进一步展现“十里梅 花香雪海”的胜境;保护超山梅花原生品种,优化和改良移栽品种,增设梅花特色展 示区;结合风景区游览组织,对主要游览道路两侧、重要景点周围以及特殊的景观地 段的绿化种植进行改造提升,并结合游览主题点缀不同品种的梅花, 凸显超山梅花特 色。2、古树名木保护建立完善的古树名木档案,对区内 5 棵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管护责任制, 落实专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对古树名木进行挂牌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进行破坏;古树名木周围建立一定范围的保护区,保护范围根据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 侧 5 米划定,并设护栏或保护性绿地;清除竞争

9、植物,改善土壤环境,改善古树名木 生长条件;加强病虫害防治,做好预防风雪雷电的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唐梅、宋 梅的保护;对处于衰老的古树名木,应在专家指导下进行复壮。3、森林植被保护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山林植被立足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对原生性植物4群落进行保护,特别保护核心景区内的植被群落和景区内现有的古树名木;禁止违规 砍伐树木,加强病虫害防治与森林防火;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植 1 亿株珍贵树五 年行动计划(20162020 年) 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41 号) ,结合超山风景名 胜区实际,进行山体林相改造,发展珍贵彩色树种,补植珍贵树、彩色树,加强林相 阔叶化改造,进一步提高森林

10、质量和效益;特别是在主要景点周围和主要游览线周围, 自然演替与人工演替相结合,使其达到地带性植被与观赏植物相结合;居民点周围保 留现状农田、经济林,禁止毁林造田。4、水系水体保护对区内的溪流,应保护水系汇入地带及岸边林带, 防止水土流失;禁止随意破坏 和溪中取石活动;保护水质洁净,清除沿线村庄、农田等向水体排放的污染源,加强 水系沿线村庄卫生与基础设施;保护区内的泉、池等水体景观及其周围环境,在资源 保护的前提下,局部地段可根据景观需求进行适当的景观营造,强化景观特征,组织 合适的游赏活动,改善游赏体验;要求保持其自然原始风貌,避免人工化。5、地质遗迹保护完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系统,建立地质遗迹

11、数据库;完善各地质遗迹点的保护设 施,设置解说及警告标示;严禁采石、禁止敲打岩石,未经批准不得采集标本;未经 风景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山体景观资源。6、文物古迹保护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进行保 护;落实 5 处列入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见附表 2- 1) 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的管理要求;涉及文物古迹修复、复建和新建的项目,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风景名胜区内古迹、文物、古建筑应建立科学保护管理档案,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调查、 研究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树立古迹、文物、古建筑等的说明牌;在 超山周边农居拆迁和改造

12、过程中应注意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适度利用。第七条 建设控制管理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十种设施建设类型提出具体控制管理要求。表 2- 1 分区设施控制管理一览表设施类型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51.道路交通索道等机动车道、停车场游船码头栈道土路石砌步道其它铺装游览车停靠站2.餐饮饮食点野餐点餐厅3.住宿野营点家庭客栈宾馆4.宣讲咨询游客中心展览馆解说设施咨询点5.购物银行商摊、小卖部商店6.卫生保健卫生救护站医院疗养院7.管理设施行政管理设施景点保护设施游客监控设施环境监控设施8.游览设施风雨亭休息椅凳景观小品9.基础设施邮电所多媒体信息亭夜景照明设施应急供电设施给水设施排水管网垃

13、圾站公厕防火通道消防站10.其它科教、纪念类设施节庆、乡土类设施体育活动设施宗教设施注: 应该设置; 可以设置; 可保留不宜设置; 禁止设置; 不适用6第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表 2-2 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表保护区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绿化覆盖率一级保护区达到一类区标准达到或优于 II 类标准优于 0 类标准超过 85%二级保护区达到一类区标准达到或优于 II 类标准优于 1 类标准超过 70%三级保护区达到一类区标准达到或优于 III 类标准优于 1 类标准超过 60%注:大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 ;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838-2002 ) 、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2008 )。7第三章 游赏规划第九条 游客容量风景名胜区日游客容量 7800 人次, 日极限游客容量 15600 人次 (见附表 3- 1)。第十条 特色景观与展示科学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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