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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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3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23年1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刘昆2023年1月28日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

2、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六)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履职相适应的财

3、务、会计人员力量。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向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次类推;(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

4、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国家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测;(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五)有关绩效结果;(六)其他因素。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四)经法定程

5、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其他收入,

6、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

7、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

8、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六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第二十七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第二十八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资

9、产管理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以内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

10、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完成

11、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和价值、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

12、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依法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营利性组织,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

13、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四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章负债管理第四十五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过去的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第四十六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

14、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坐支。第四十八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第五十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

15、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五十一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并扣除负债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九章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综合反映行政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第五十四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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