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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12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23)2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在落实落细,在全市范围内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协同管理,履行税收协助责任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各县区)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
2、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有效构建全市税收精诚共治新格局。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主体部门,要强化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税收协助指导,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二、建立工作机制,畅通涉税信息交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税务局牵头,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涉税信息交换情况,分析研究税收征管工作形势,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
3、困难和问题。(二)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之前,可公开的涉税信息数据采取电子邮箱传输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采取纸质传递、移动介质拷贝等方式进行。各涉税信息提供部门要按照市贯彻落实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工作任务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所列项目和数据交换的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涉税信息。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及时与税务部门衔接税收征管保障事项。(三)强化保密管理。加强涉税信息的安全管理,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各涉税信息传递单位提供的信息用于与税收征
4、管无关的事项。(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市贯彻落实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工作任务清单未列明的单位及涉税信息,根据本通知由市税务局提出工作需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协商后进行涉税信息交换。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税收服务质量税务部门要以精细精准服务为重要抓手,进一步简化申报征收程序,精简办税流程、减少资料报送、提升网络办税体验,努力为纳税人、缴费人创造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办税缴费服务水平,明显降低征纳成本;不断完善税费争议调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的评议及监督,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四、严格责任落实,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各县区
5、、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对推动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意义,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等方面提供支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各县区要常抓不懈,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组建相应工作机构,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保障体系,切实提升综合治税水平。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任务清单,抓好落实,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不断提高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质效。(三)为确保全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有力有效,市政府目督办、市税务局将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对工作推进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行为的,不按要求交换涉税信息、不坚持凭税务发
6、票支付涉税款项、不认真落实委托代征、行政审批和办证时对税收把关不严、未及时提供信息、未有效提供税收征管协助造成税款流失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五、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贯彻落实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工作任务清单附件贯彻落实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工作任务清单序号类别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调、行政监督、信息共享为原则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长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加强保障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直。期2根据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停口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各县区长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期积极支持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且税务机关税收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长期3互联互通,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形成覆盖所有税种及税收工作各环节、运行安全稳定的税收信息系统。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当事人,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市场监长税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依法依规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管局期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税源增长和税收政策调长期5协整等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年度税收收入预算和长期税收收入规划.并科学助做好规划内税收收入动态调
8、整工作。税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收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及时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长协法失信案件信息通报银保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期助信机构。7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和纳税信用评价、市税务局长发布、共享等工作。期市税务局8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领取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纳长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市场监菅部门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由税务机关对其信息进行补正。期9与民政部门实现登
9、记信息实时传递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长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期10税在监督检杳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时应当将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市财政局长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期I1协助税收协助按照现行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办法确定的保障范围,做好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工作,支持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收工作。长期12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在1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长期13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及收入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长
10、期14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睑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长期15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两证整合”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一般程序注销登记时,不再收取纸质清税文书,凭登记业务系统提示办理注销登记。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长期16对因犯危害税收征管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应当依法依规限制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长期17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户斤得税法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11、的有关规定.长期18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违法专B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涉税犯罪.依法保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与税务机关不断健全完善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规范开展打虚打骗组织、协调、督导、评价工作,并将工作成果进行通报。市公安局长期19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依法阻止其出境。长期20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管控和直办涉税案件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直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情况。长期21
12、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机动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对车辆购置桐口车船税完税情况。长期22为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应当提供有关户籍人员基本信息。长期23对欠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税收执法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长期24税收协助税在依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有关信息。未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长期25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查封期间,应不予办理有关不动产的转让、抵
13、押等登记手续,税务机关需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实物档案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长期26收协助税收协助在确定当事人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应当参考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依法进行必要限制。源规划局长期27除依法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占用耕地外应当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属于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凭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毕并已加盖章戳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回执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对未履行该规定造成耕地占用税税款流失的应当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和滞纳金。长期28铁路线路、公路线路、引水工程建设项目永久性占地或者临时占地的,应出具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和
14、临时用地许可文件税务机关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认,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文件为准。长期29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而未提供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依法复垦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或提供不完整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税务机关按规定制作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复核认定提请文书,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内出具书面复核意见。长期30纳税人未按期依法复垦、修复或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文书的,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已缴耕地占用税。长期31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情形,应对实际占用耕地的时间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情形,应对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时间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提供给税务机关;对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情形,应磷毁耕地的时间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提供给税务机关。长期32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对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长期33协助税务机关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加强地籍数据信息共享;探索采用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