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D市像夕捉矽局中Q市上诊源局文件中Q市财政局中规通(2016)7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财政局2016年12月29日中白市建德用他配金么建衩越统创管理蹲仔佝刖第一条为落实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操作事项,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所有经营性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
2、经营性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的建设用地;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的私人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除外;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办事处、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第三条国有用地的配套公建的接收主体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下统称接收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持有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配套的公建建筑,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指定其接收部门可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暂行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确定项目配套公建的总面积及相关技术要求,公建接收部门负责确定项目配套公建的类别、分项面积、位置以及移交时序。在规划管理
3、部门受理项目方案且书面通知接收部门5个工作日内,接收部门须对项目公建设计方案出具书面意见,逾期不出具书面意见,则视为无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上述公建配套内容。第五条非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建、配套公建的停车位及抵缴住宅、商铺,其对应的分摊用地面积不计入配套公建用地总面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从权属地块分出且独立占地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可列入计容地块。第六条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占用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面积超过应配用地面积且未使用其对应容积率的,超出部分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没有约定按15;若地块容积率调整且已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调整后的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补偿到项目净用地
4、中。2.折算成配套公建建筑面积抵减须配套的公建建筑面积。折算公式:基准楼面地价X合同约定容积率X多配套的公建用地面积/3500元;若当前配套公建作价补偿标准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第七条暂行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在满足该小区或片区公建服务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建接收部门书面同意,可以住宅、商铺抵缴公建。第八条暂行办法实施后出让的土地,建设单位须按规划条件配套建设,不可异地配建或使用住宅、商铺抵缴。第九条方案审查和报建阶段确定的配套公建设施和拟抵缴公建的住宅、商铺及其布局等信息须在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等图纸及相关文件中落实。以住宅、商铺抵缴的配套公建设施项目,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属图纸中明确标注为
5、抵缴住宅、商铺。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个月内与接收部门签订公建移交协议,并在项目验收后完成移交。第十一条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每期的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应优先实施,总体工程进度完成50%时,配套公建工程进度应不低于50%;工程总体进度70%时,所有配套公建工程应100%完成。第十二条配套公建设施和拟抵缴公建的住宅、商铺应先行规划条件核实。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单位、规划主管部门应将配套公建设施项目和拟抵缴公建的住宅、商铺情况单独列出。第十三条规划条件核实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征询接收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配套公建设施应按要求配备停车位,并同时移交至接收部门。第十五条垃圾站、配电房、
6、公共厕所、通讯基站等小区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不列入配套公建统计和移交范畴,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管理用房不列入移交范畴。第十六条配套公建功能不得更改为经营性功能。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和中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类别具体用途基本要求教育设施高中、初中、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小学1、符合交通安全和交通便利要求2、宜设置在无污染地段,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幼儿园1、四班(含)以上时,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2、三班(含)以下时,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具有独立的出入口
7、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社区警务室、社区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中心1、原则上选择居民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方;2、公共服务设施宜组合设置。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管理用房1、方便居民使用。2、宜设在建筑的一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如条件限制,设于建筑物四层(不含四层)以上时,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3、宜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老年人活动室、托老所、老人妇幼活动中心、托儿所、社工服务室1、方便居民使用。2、宜设在建筑的一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如条件限制,设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3、宜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
8、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同上社区文化体育设施文化站、文化室、文化中心同上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宜结合住宅区绿地设置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邮政所1、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2、宜附设于人行方便的临街建筑的首层或人行出入口。社会停车场1、位于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2、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公交首末站1、符合公交线网规划要求2、满足用地要求,保证功能合理、交通顺畅、安全环保。出租车停靠站点宜设置于人行出入口附近。排水泵站1、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建设方式2、原则上应用绿化带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隔离商业服务设施肉菜市场(生鲜超市)1、方便居民使用。2、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备注:1.除上述列举配套公建设施以外,如有其它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视同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的配套公建设施。2.配套公建设施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