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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有薪口鼓0高标准T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山自然资规字(2019)1号/中山自然资函2019)235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中府办(2018)53号)要求,落实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分割转让
2、登记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中山市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邓沛强,联系电话:88331367)关T却和鼓a高标准F房和工大建设0勺实ff1K!J第一条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项目建设指标不得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二条容积
3、率在2.O及以上,建筑密度不小于35%,层数在4层及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分割转移登记。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第三条分割转让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应用于引进政府鼓励的制造业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中山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19年版)、项目入驻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辅证材料、所属镇区(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等对入驻企业项目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四条可进行分割转让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必须符合下
4、列条件:(一)建设应使用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建设用地;(二)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40亩,属“三旧”改造项目的面积不小于10亩;(三)新建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四)新建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tf且须满足入驻产业承重要求;(五)新建工业用地内的生产辅助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o第五条可进行分割转让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在分割、转让时,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权份额转移,按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登记发证并注记,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第六条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
5、属业主共有;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按照不高于厂房分割或分割转让的比例,随厂房一并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第七条申请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分割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第八条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分割后,需办理转移登记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五)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入驻企业项目出具的审查意见;(六)税费缴纳凭证。第九条分割转让
6、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1%,并在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之日起自持不少于15年,如属制造业企业引进本企业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不受此限制。可分割转让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转让(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如因企业经营困难等特殊情况,可由权利人提出转让申请,凭属地镇区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第十条转让方应制定项目运营管理制度,严禁受让方擅自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责成受让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并配合属地政府进行查处、处罚或拆除。第十一条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运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必需与转让方、受让方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