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docx(1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5年12月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2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3月31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
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保亭黎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机关设在保城镇。第三条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设
3、小康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四条自治机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第五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六条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七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
4、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八条自治机关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以及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自治机关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九条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十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黎族和苗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第十一条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6、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第十二条自治机关提倡全县各族人民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技术工人和农村实用人才。根据需要组织、选派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高等院校培训或者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自治机关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妇女干部。在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
7、专业技术人才。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对自治县引进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住房和生活补贴,并照顾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对对口支援自治县的各类人才和到自治县偏远乡镇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生活补贴。对到偏远乡镇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应当跟踪培养,表现优秀的,优先选拔使用。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人才培养、引进、生活补贴和奖励等人才资源开发事项所需的经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自治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黎族苗族
8、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可以破格提拔。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由自治县自治机关提出招录名额和少数民族人员所占的比例,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第十四条自治县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聘用各类专业人才。自治县的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人员时,优先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第十五条自治机关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农村失地农民就业养老保险制度。自治县实行退休补助制度。凡在自治县退休的
9、、工龄达到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的专业科技人员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二个月标准工资补助。自治县的各类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县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县的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黎族苗族公民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
10、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苗族人员。第十七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普通话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十八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平稳快
11、速发展。第十九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自治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自治机关注重科技兴农,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网络,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发展各类农产品加工和营销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第二十条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畜牧业和养殖业。鼓励投资者创办各类畜牧场、养殖场、种苗场及其产品加工厂。第二十一条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定桩划界,封山育林,提
12、高森林覆盖率,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保护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林业规费和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和继承。自治机关加快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减少薪材消耗。第二十二条自治机关依法规划、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治水害,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水利水电事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开发
13、利用水资源,兴办水利水电事业。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水电设施的保护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行为。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第二十三条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自主依法安排建设用地。如需要增加建设用地计划的,报请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增加。自治机关依法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以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土地资
14、源的管理保护。第二十四条自治机关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立既有利于发展又充分照顾农民利益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自治机关立足本地资源,积极发展南药、建材、食品、农副产品加工和民族特色产品加工等地方工业,逐步建立起以加工本地资源为主的工业体系。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合法兴办各类工业企业。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自治县的企业到国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兴办企业。自治机关继续深化企业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营企业
15、和非公有制企业,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扶持产品质量好、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第二十六条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地方的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应由国家和省开发的矿产资源外,自治县可以自主决定合理开发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自治县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应当实行招投标、拍卖等制度。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业,根据本省旅游总体规划,对本地旅游资源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自治机关积极加强
16、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到自治县兴办旅游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第二十八条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治机关积极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采取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等方式提高社会就业率。第二十九条自治机关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自治县以县城规划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其它重点城镇,提高全县城镇化水平。自治县的城乡建筑设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黎族苗族特色和特点。第三十条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自治县负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