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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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2018年9月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3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9第四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5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5第二节违反公司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第三节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9第四节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4第五节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5第六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34第七节违反公司劳动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37第八节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38第五章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犯罪员工的处理39第一节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员工的处

2、理39第二节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XX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的人员等可参照本条例执行适用条款。如劳务派遣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开除程度的,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离退休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违反国家法

3、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惩前患后,治病救人。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六档:(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第八条负有管理职能

4、的各级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包括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

5、,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9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70%发放;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60%发放。受到降级处分的,视情节轻重,降低一或多个职级,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级后的职级(分位不能提高)

6、对应发放。对于应当降级,但是已处于最低职级的员工,应当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一个或多个职务层次,直至撤销一切职务,并同步调整对应职级,各类薪酬待遇均按撤职后的职级(分位不能提高)对应发放。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对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XX公司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第十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第十一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级

7、、撤职。第十二条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除外。第十三条员工发生本条例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四条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

8、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

9、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在被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二)主动检举他人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为首或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

10、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八)组织调查期间不配合组织调查,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第十七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开除条件的,不适用于本条例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第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的,或者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也可以采取岗位

11、或工资(薪酬)调整、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措施(实际影响程度不能超过适用处分的影响),免于处分。第三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第十九条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下列管理权限:(一)涉及贪污受贿腐败等经济类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提出处分意见;(二)涉及违反选人用人、劳动用工、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离退休管理等问题,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调查,提出处分意见;(三)涉及违反其他方面纪律的问题,由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调查,提出处分意见。第二十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牵头调查部门可自行或责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

12、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的,进行立案。对未立案的事项,应对初核过程及未立案的原因进行说明,以备核查;(三)牵头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牵头调查部门认为被调查的员工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时,可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对其采取停职、调整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四)牵头调查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

13、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五)牵头调查部门依据最终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形成处分意见,并在商纪检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后(涉及党组(党委)管理经营管理人员的商纪检监察部门,涉及其他员工的商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应会议决策;(六)牵头调查部门将处分意见按公司会议制度提请相应会议审议,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会议决议通过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七)纪检监察部门下达各级公司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八)人力

14、资源部门下达其他员工的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确因无法联系到受处分人本人的,可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人近亲属;(九)处分决定下达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做好解释工作。第二十一条对于司法机关已明确给予司法处理的员工,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可以直接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员工进行处分,无需经过立案、调查、审理环节。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原处分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

15、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三条调查取证要做到:(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Q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对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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