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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
2、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
3、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
4、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
5、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 总则12 基本规定22.1 规模与布局22.2 建设要求22.3 运行维护43 水质、水量和水压53.1 1水质53.2 水量63.3 水压74 水源和取水工程85 给水厂105.1 一般规定105.2 厂区105.3 处理工艺105.4 构筑物115.5 药剂及仪器设备125.6 附属设施136 给水泵站167 给水管网
6、177.1 一般规定177.2 输配水187.3 附属设施19.o.为保障城市给水安全,规范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节约资源,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1.0.2城市集中式给水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城市给水工程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隙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与布局11.1城市必须建设与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工程,城市给水工程应具有连续不间断供水的能力,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和
7、水压的需求。2.12 城市供水量应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2.13 城市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市用水量和用水负荷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指导给水工程建设,并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与城市排水和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衔接。2.2建设要求22.1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消防安全、反恐和生态安全的要求。222城市给水工程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223城市给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224城市给水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
8、设防要求。225城市给水工程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26城市给水工程中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1.1.1 市给水工程应优先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228城市给水工程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2.2.9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控制要求。2.2.10 城市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时,应保障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2.2.11
9、城市给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及程序进行。2.2.12 生活饮用水的调蓄设施应具有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并应定期清洗、消毒。2.2.13 生活饮用水调蓄设施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排水管道连通,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2.2.14 城市给水工程的供电系统应满足给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保障在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2.2.15 城市给水工程的白动化控制系统和给水调度系统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应具有实时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存储、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2.2.16 城市给水工程的信息系统应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10、信息安全、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2.17 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并应按规定对仪表进行检定和校准,留存记录。2.2.18 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采取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措施,保障给水设施的安全。2.2.19 城市给水工程中,取水工程、净(配)水工程、转输厂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2.2.19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2.2.19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2.2.19给水工程供电负荷等级城市规模永久性设施临时性设施主要厂站次要厂站中等及以上城市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小城市二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2220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
11、电设备应采取防止雷击的措施,电子和电气设备还应采取消除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2.3运行维护23.1 城市给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应严格执行。23.2 2城市给水工程应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建立全过程档案。233城市给水工程电气设施运行与维护作业应符合电业工作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要求。234当城市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通告;当发生紧急事故时,应及时通告。3水质、水量和水压3.1 水质3.1.1 城市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3.1.2 供水单位必须根据水质风险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制定水源和供水
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3.1.3 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源水应结合水源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和每月应检验的项目。2出厂水、管网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应符合表3.1.3的规定。*3.1.3出厂水、管网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解水样类别检验项目检测频率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高锌酸盐指数每H不少于1次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水质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及水质非常规指标中可能含有的
13、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1次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水质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及水质非常规指标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1次,以地下水为水源每年1次续表3.1.3水样类别检验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管网末梢水还应包括高镭酸盐指数每月不少于2次管网末梢水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水质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及水质非常规指标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1次3.1.4 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必须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在线监测点。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对应水厂
14、的控制系统。3.1.5 当水质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增加相关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3.1.6 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执行。3.2 水3.2.1 给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划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3.2.2 当一年中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95%以上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新建或扩建的必要性论证。3.2.3 城市给水系统的应急供水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水量的要求。3.2.4 城市给水系统必须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325城市供水范围内下列水量应进行计量:1自产供水量;2外购供水量;3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生产运营用水量,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
15、输出的水量等。326用于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仪表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3.3水压33.1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规定。332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4水源和取水工程4.0.1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保障足够的取水量,并应确保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4.02城市给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及划定的保护区,应配有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4.03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应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4.0.4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处理系统自用水量及原水输水管(渠)漏损水量。4.05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4.0.6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4.0.7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建设,并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4.0S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