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强制检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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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强制检定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现在已经成了各个石油化工企业以及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一种标配了,也成了政府和专家们隐患排查的一个几乎必查项目,尤其是2017年安监总局发布了第121号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后,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与否直接上升到重大安全隐患的层面了,由此可见,相关部门对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重视程度了。但是今天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去研究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设置的技术问题,而是重点探讨一下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置之后的后续工作,也就是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检测、检定等事宜。当一个气体检测报警仪从它

2、在现场安装完成之后,并且正式投用的那一刻起,该气体检测报警仪实际上也正式进入了全生命周期的后半辈子环节,也就是运行、维护、报废环节。此处的词语“维护”代表的是广义上的维护,它包含了保养、维修、检测、检定等内容。我们正式探讨第一个问题,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是必须要做的吗?答案是肯定,但我们并不是仅仅要一个肯定的答复,我们习惯于从法律法规、政策条文中寻找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向我们传达了两个信息、,第一明确规定了安全设备需要定期的维护,第二明确规定了安全设备的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能较真的网友会问,气体检测报警仪属不属于安全设备呢?这个问题确实很普遍。在20

3、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对安全设备做了以下解释:“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勇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检测仪等J通过条文释义和官方回复,我们基本可以明确,气体检测报警仪属于安全设备没有任何疑义。那么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也就是企业有义务对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定期维护检定,并且企业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检定需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搞清楚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后,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定期检定

4、应当具体怎么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维护检定又是怎么规定的呢?目前关于气体检测报警的标准规范主要有以下文件: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Z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U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SY6503-2016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在没有对上述5个标准展开讨论之前,我们先看一下应急管理部在2019年发布的78号文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其中在仪表安全隐患排查表中,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要

5、求如下:“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这里明确了气体检测报警仪需要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但是定期没有透漏具体时间间隔,只是说了按规定周期,也就是说有明文规定的周期,应当按照明文规定周期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周期呢,那就按照不超过一年来执行。但是应急管理部在这个要求所依据的标准规范里,居然是空白。什么意思呢,难道应急管理部门也无法找到支撑的标准规范吗?我们不妨试着帮应急管理部填补这个空白格,首先从规定周期寻找突破口,回过头来捋一捋上述5个技术标准。对于可燃气体来说,U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第5.5条,明确规定了仪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对于

6、有毒气体来说,GBZ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第7.4条规定按计量要求对检测报警仪定期检定。那么计量又是怎么要求的呢?查JJF1433-2013氯气检测报警仪校准规范UJF1674-2017苯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JJG551-2003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695-2019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1022-2016甲醛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915-2008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等标准,周期均规定为一年。根据上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规定,其检定周期基本上还是和78号文相吻合的。以上文字内容,解决了企业进行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的法定义务属性,同时

7、明确了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的周期问题。那么剩下的也是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检定工作应当有谁来做。我们先从最权威的法律着手,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九条款的内容信息量比较丰富,基本上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器具的非强制检定实施主体(使用单位),也就是说,如果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由政府部门进行检定,如果没有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的,应当由使用单位自行检定。换句话说,无论是否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都应当进行定期检定,只是执行主体不同而已。而并不是说,没有列入强制检定目

8、录的话,就可以不用检定了。根据条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肯定从2019年10月起,所有气体检测报警仪都不再被列入强制检定的范围了,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计量部门不再承担企业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法定检定任务了,企业需要自行组织检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定。(延伸一下,48号文仅仅存活了1年,2023年10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发布了第42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但是对于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规定依然和48号文保持一致)。综上所述,我们总结一下,对于气体检测报警仪来说,是需要按照至少每年一次的周期来进行检定的,检定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自身,企业可以自行检定,也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进行检定。但是,话说回来,90%的企业其实是不具备自行检定的条件的,因为缺乏检定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实际上就演变成了一种购买服务的市场行为了,所以国家一旦取消了某些强制类检验业务的时候,并不一定会给企业真正带来某种实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给企业套上了一个无形的枷锁。企业看似获得了相当程度上的自主权,但对于政府来说,卸去了责任包袱的监督,只会更加严格罢了!因为企业只要发生漏检、超期未检、检定项目不全、检定方式不正确、检定结果存疑等,都会被列入不合格项要求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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