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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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120个,平分为四份,其中3份(二份用作微生物检测)作为检样,1份作为备样。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产品须用洁净包装袋包装。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表I一次性餐饮具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不合格类别备注1标签标识标识内容GB4806.7-20165.2GB4806.1-20168.3A流通领域不考核该项目符合性声明GB4806.7-20165.2GB4806.1-20168.4A食品接触标识及

2、特殊使用要求信息GB4806.7-20165.2GB4806.1-20168.5A标识位置GB4806.7-20165.2GB4806.1-20168.6A树脂名称GB4806.7-20165.2GB4806.6-20165.2关公告A2容积偏差GB/T18006.1-20096.3B3负重性能GBZT18006.1-20096.6B4微波炉高频加热性能(仅适用于明示或宣称或标识可微波使用的产品)GB/T18006.1-20096.9.1A5微波炉耐温性(仅适用于明示或宣称或标识可微波使用的产品)GB/T18006.1-20096.9.2A6微生物指标(仅适用于销售后直接食用的产品)GB149

3、34-2016GB4789.15-2016GB4789.12016A7感官要求GB4806.7-20164.2A8总迁移量(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GB31604.8-2023A流通领域不考核该项目9高铳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A10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A11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31604.7-2016A12铺迁移量(仅限GB4806.6-2016附录A编号45、GB31604.41-2016A流通领域不考核该项目13乙二醇迁移量(仅限GB4806.6-2016附录A编号GB31604.44-2016A流通领域不考核该

4、项目14对苯二甲酸迁移量(仅限GB4806.6-2016附录A编号45、GB31604.21-2016A流通领域不考核该项目151,3-丁二烯(仅限GB4806.6-2016附录A编号23)GB31604.12-2016A16乙苯(仅限GB480662016附录A编号23)GB31604.16-2016A17苯乙烯(仅限GB4806.6-2016附录A编号23)GB31604.16-2016A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依据

5、GB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项目不合格不复检。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产品明示质量指

6、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3.2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

7、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3.3.1 所检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1)发现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2)发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332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3)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3.3.3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I)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3)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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