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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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3302302.1分类名称轻工产品家用燃气用具家用燃气灶2.2 产品种类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家用燃气灶2.3 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2.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

2、定生产企业规模。2.5 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16410-2023家用燃气灶具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经过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6.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6.2.1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随机抽样工具选择扑克牌或骰子,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检验样品付费购

3、买;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6.2.2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6.2.3抽样数量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为检验样品,1台为备用样品Q6.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6.2.4.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受检单位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6.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1.3 样品处置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应对样品包装箱进行完整签封(上下或左右),签封方式应有防拆封措施。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购买的备用样品封存于检验机构,由受检

4、单位无偿提供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1.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1.5 其他要求可对抽样的关键过程留下影像资料。在进入企业、取样、双方签字确认等环节时,影像资料要能清晰记录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名称、被抽样的产品、抽样状态、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等。1.6 样品获取方式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7检验要求7. 1检验项目表2家用燃气灶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验方法1气密性GB16410-20235.2.1GB16410-20236.62热负荷GB16410

5、-20235.2.2a)c)GB16410-20236.7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验方法3离焰GB16410-20235.2.3(表2-2)GB16410-20236.8.2(表17-2)4熄火GB16410-20235.2.3(表2-3)GB16410-20236.8.2(表17-3)5回火GB16410-20235.2.3(表2-4)GB16410-20236.8.2(表17-4)6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GB16410-20235.2.3(表2-7)GB16410-20236.8.2(表17-7)7熄火保护装置GB16410-20235.2.8.15.3.1.55.3.1.65.3.1.9GB

6、16410-20236.12(表21-1)8燃气导管GB16410-20235.3.1.8d)f)GB16410-20238. 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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