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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5.03.06 【字号】青建管字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9号各区(市)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区(市)委区(市)政府信访局,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人社
2、厅、财政厅、公安厅和信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执行。自2015年5月1日起,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一、缴存说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企业根据规定,自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入,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该保证金由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否则,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二、缴存方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
3、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考核等级,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1 .建设单位。自2015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按以下比例在工程所在地缴存:连续三年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可免予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或无考核记录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B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2%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C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D级或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存。2 .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市
4、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B级或无考核记录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存最低不少于50万元,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企业一次性缴存最低不少于30万元(存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下同);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C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存最低不少于80万元,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企业一次性缴存疑氐不少于40万元;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D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存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企业一次性缴存最低不少于50万元。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根据每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适时调
5、整缴存额度。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除按上述规定外,按有关规定执行。3 .因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导致上访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需额外一次性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20-100万元不等。三、使用办法若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因在建工程确实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工资发放明细及其它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由缴存企业到管理银行办理支取手续;若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或发生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的,可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共同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
6、面申请,发生上访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再由双方共同到管理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缴存企业取用的保证金须在动用后的3个月内原额补充到账。逾期未补存的施工企业,将要求其在原缴存保证金数额基础上增加f,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未补存的建设单位,依法暂缓办理其所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手续。1建设单位将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全部结清后,可全额提取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2 .上一年度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后,考核等级提升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拖欠证明全额或部分提取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考核等级下降的,应于1个月内将差额补充到位。3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额外缴存
7、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自缴存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取回该部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四、几点要求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切实发挥保证金作用,确保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支取的保证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到位。2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工程款,不得私自挪用项目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针对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积极对接施工企业,共同支取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 .施工企业要及时、足额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在动用保证金时要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按期补缴,不断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打造诚信企业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附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局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