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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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口期2018.08.13施行日期2018.08.13文号交办水(2018)103号主题类别港口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管理,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

2、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改革要求,加大宣贯力度,强化监管履职,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做到依法依规经营。二、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印制填写说明(附件1),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港口主要港口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

3、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储存的单位还应当依法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推行网上许可,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及时公布许可结果,实现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开展经营资质年度核查,确保核查对象全覆盖。三、加强备案管理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在2018年10月31日前,公布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备案流程和备案材料清单目录等,并于备案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备案结果。从事上述港口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办理

4、备案手续,原已取得相应港口经营许可且需继续经营的,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备案手续,并注销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四、加强拖轮经营管理已经取得许可的港口拖轮经营人,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不具备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轮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促进港口拖轮市场公平竞争,督促拖轮经营人严格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和公布的拖轮艘数配备标准,提供拖轮服务,并于2018年1

5、2月31日前建立拖轮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拖轮经营人需通过平台公开拖轮配备情况和实时使用状态,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不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从事港口装卸的经营人不得限制或妨碍拖轮经营人提供拖轮服务,不得与拖轮经营人签订或变相签订服务协议,指定拖轮经营人服务。五、进一步规范港口理货经营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放开港口理货经营市场,促进公开有序竞争,并加强理货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督促理货经营人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经营人理货信息系统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进行数据传输,大力推行智能理货。督促理货经营人遵守港口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避免多家理货公司同时登船理货影响装卸作业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6、。理货人员要加强业务技能、生产安全等教育培训,具备从事港口理货的能力。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和现场经营行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行为。建立港口经营人信用档案,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港口经营人,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及时将相关处罚信息录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强制理货、指定拖轮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港口经营市场秩序。与海事、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据

7、职责协同做好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船舶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七、加强港口经营管理信息化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港口经营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设施基础数据库,及时发布相关许可和服务信息,并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数据共享。鼓励建立统一的省级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动部级和省级信息系统的对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计汇总上年度全省港口经营情况,填写港口经营人统计表(附件2)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统计表(附件3),于每年3月底前报部(水运局)。2005年9月12日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和2010年1月13日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联系人:部水运局港口管理处陈盈,联系电话:010-65292634,传真:010-65292642,邮箱:sys627。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印制填写说明2 .港口经营人统计表3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统计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8月13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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