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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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更好地促进“两个健康”,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为建设四个“绿色*”、勇当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提供重要支撑,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一)加大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力度。做强做优骨干龙头企业,支持民营企业提升规模水平,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工业、服务业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中国建

2、筑业综合实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所有政策措施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单独列出)(二)强化规上民营企业培植。对当年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新增且符合条件的规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增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以及规上服务业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加快“四上企业”培育,推动尽早达标纳统。(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培育引进民营企业总部。鼓励国内

3、优质上市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优质大型建筑业企业等在*迁入综合型总部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供应链、出口、研发职能型总部,并给予一定奖补。(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四)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并推动民营企业争创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获得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IOO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4、、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励IOO万元、20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深入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对建成国家级智能制造

5、示范工厂、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成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示范智能车间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五星级上云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民间投资发展(七)持续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环保、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支持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盘活,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开

6、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设立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在各级重大项目年度清单编制过程中,优先纳入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做好用地、能耗等要素保障。在风险可控、权责明晰的前提下,鼓励多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资、建设、运营大体量基础设施项目。加大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力度,根据投资项目储备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项目集中推介活动,及时向民间资本推

7、介质态较好、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动国企民企深化投资合作。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和专业运营管理方,鼓励市属企业拿出相当于总资产5%以上的项目,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债转股等方式,与具有产业链或价值链关联、在行业中有竞争优势的民间资本开展合作,提高项目建设质效。(市国资委负责)四、完善要素保障体系(十)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财政+金融”联动效应,通过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

8、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到2023年、2024年、2025年投放规模分别达90亿元、95亿元、100亿元以上。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用好政府出资的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各地设立政府性转贷服务公司,为民营企业贷款到期提供转贷服务。引导银行机构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合理采用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全面助力民营企业减负纾困、稳健经营。(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支持企

9、业直接融资。加强民营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合计400万元奖励;企业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分别给予7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三板创新层企业IPO申请材料被北交所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首发上市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发行永续债、可转债等融资产品,企业上市(挂牌)后以增发、配股、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并投资在我市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统筹

10、保障用地需求。对民营企业投资的省市重大项目,可由属地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试行用地承诺制,在属地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存量用地,积极推行“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地模式,综合运用“拿地即开工”“交地(房)即发证”等政策措施,精准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合作开发。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批准可采

11、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强化人才支撑引领。深入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给予资助或发放补贴,并提供租房等配套服务。对年实际纳税达到2000万元的重点产业链企业,给予特殊人才引进推荐名额,参照名校优生“汇盐行动”政策享受有关人才补贴;给予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名额,享受子女择校入学以及父母、本人、配偶就医体检绿色通道等服务。加快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开展丰富多元的招聘活动,帮助企业拓宽用工渠道,每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500场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

12、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十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便企利企的政务环境,市县各级政务大厅涉企服务综合窗口覆盖率达100%,构建“15分钟+24小时”政务服务圈。完善12345热线企业诉求高效响应机制,做优“一企来”服务专区和线上企业“直通车”,推动各类涉企问题1-3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有效解决。深入推进服务市场主体“一件事”改革,常态化提供企业登记、刻制公章、涉税业务办理、公积金缴存、社保业务办理“一站式”免费集成服务。擦亮“盐诚办”营商环境品牌,强化“盐企通”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惠企政策精准匹配和推送。(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为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

13、降本减负”。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对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等门槛。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项目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可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可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预留项目预算总额的30

14、%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投标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十六)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充分发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作用,发挥工商联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政商积极交往,在依规依纪的前提下,大胆开展工作,为推动民间投资项目靠前服务、排忧解难,通过“实地走访+线上服务”,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切实化解要素制约,让更多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市工信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优化企业参与政策制定机制。

15、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出台涉及企业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明确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程序,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市司法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聚焦实业、做精主业。鼓励民营企业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合理运用投资杠杆,规避融资风险。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及时提供风险防范法律建议。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将商业秘密公证平台建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运用

16、“区块链+公证”技术,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全生命周期公证保护。(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健全优化容错机制。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探索实行执法“包容期”,“包容期”内推行柔性执法,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在涉企领域依法依规制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库,培育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实施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加强“信用+”惠企便民应用场景建设,指导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培育优秀企业家队伍。加强对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围绕企业治理、财务管理、科学投资等方而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提升企业家战略思维和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在创造社会财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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