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佛山市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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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具体抽样数量如下:序号产品名称第1组数量第2组数量1工业氮1瓶1瓶2工业液体二氧化碳1瓶1瓶3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1瓶1瓶4工业氧1瓶1瓶5氢1瓶1瓶6电子工业用气体氧1瓶1瓶7电子工业用气体氨1瓶1瓶其他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应立即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样人员负责把检验样品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备用样品封

2、存在企业。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一)工业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氧含量GB/T38642008中32游离水GB/T38642008中33纯度GB/T38642008中34标识GB/T38642008中5(二)工业液体二氧化碳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C02含量GB/T60522011中32游离水GB/T60522011中33油分GB/T60522011中34气味GB/T60522011中35标识GB/T60522011中56水分露点GB/T605

3、22011中37一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及有机还原物GB/T60522011中3(三)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氧含量GB/T89792008中32氢含量GB/T89792008中33CO含量GB/T89792008中34C02含量GB/T89792008中35CH4含量GB/T89792008中36水分GB/T89792008中37纯度GB/T89792008中38标识GB/T89792008中5(四)工业氧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氧含量GB/T3863-2008中32水GB/T3863-2

4、008中33标志GB/T3863-2008中5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氯含量GB/T4842-2017中32氢含量GB/T4842-2017中33氮含量GB/T4842-2017中34CO含量GB/T4842-2017中35C02含量GB/T4842-2017中36CH4含量GB/T4842-2017中37水分GB/T4842-2017中38纯度GB/T4842-2017中39标志GB/T4842-2017中5(六)电子工业用气体氧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氧纯度GB/T14604-2009中4.22氢含量GB/

5、T14604-2009中4.33氮含量GB/T14604-2009中4.34氢含量GB/T14604-2009中4.35一氧化碳含量GB/T14604-2009中4.46二氧化碳含量GB/T14604-2009中4.47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含量GB/T14604-2009中4.48总燃含量GB/T14604-2009中4.69水分含量GB/T14604-2009中4.8(七)电子工业用气体良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负气纯度GB/T16945-2009中4.22氢含量GB/T16945-2009中4.33氮含量GB/T16945-2009中4.34氧含量G

6、B/T16945-2009中4.35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总含量GB/T16945-2009中4.36总点含量GB/T16945-2009中4.47水分含量GB/T16945-2009中4.68杂质总含量GB/T16945-2009中4.4凡是注口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三、判定规则(一)依据标准1.强制性标准2.推荐性标准GB/T38642008工业氮GB/T89792008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GB/T60522011工业液体二氧化碳GB/T38632008工业氧GB/T48422006氢GB/T1460

7、4-2009电子工业用气体氧GB/T16945-2009电子工业用气体氢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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