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2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
2、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1.4 事件定义与分级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1.5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3、”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6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
4、局长担任。国家或省政府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或省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主要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o2.2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再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请
5、示后确定。2.3 现场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相关工作。各地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4 预警3.1 监测和风险分析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
6、康委、应急局(防震减灾中心)、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I级(特别重大)、n级(重大)、In级(较大)和IV级(一般),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执行。3.2.2 预警信息发布县级
7、以上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收集、分析、研判环境风险信息。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3.2.3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要视
8、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9、,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4信息处置4.1 事件信息收集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
10、门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平台、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或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并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报告内
11、容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4.2 事件信息核实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和重要环境监测断面等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4.3 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4.3.1 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
12、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40分钟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视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10分钟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电话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在10分钟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突发环
13、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包括以下情形:(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5)超出事发地市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6)有可能造成重点流域干流以及水库等南水北调工程重要保护目标水质超标的
14、和产生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8)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4.3.2 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
15、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一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
16、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4.3.3 事件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涉及跨市污染的,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向涉及的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