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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监督管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由省大数据中心牵头制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评分细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技术规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中心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州)归集的企业公共
2、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对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作出的信用评价。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参与我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评价工作应遵循公益性、综合性、客观性、全面性的原则。第五条省大数据中心负责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承担相关的技术保障工作。第六条市(州)、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时,鼓励综合运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监管。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权重一览表(见附件1),准确、完整地采集信用信
3、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及时将企业公共信用数据共享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确保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准确。第八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权重采用专家打分法进行赋值,综合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由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自动计算生成。其中:信用评分采用千分制,满分为IOOo分;并依据信用评分按AA、A,BBB、BB、B,CCC.CC、C,D四级九等(见附件2)进行信用等级划分。第九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每季度定期更新,评价数据以每月末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第三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据四川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试行,2023年版)(
4、见附件1),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生成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第十一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背书,也不作为失信惩戒的直接依据。第十二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四)W)网站、信用中国(四川)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本企业提供授权查询,或经本企业授权后向他人提供查询。第十三条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渠道,以政务数据共享的方式提供接口核查功能给省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部门按需申请。第十四条鼓励各部门各行业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企业进
5、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信用等级为AA、A的企业,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第十五条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补助、发债审核、评先评优等政务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依法依规对信用等级为AA、A的企业实施激励措施。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和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四川节点查询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鼓励金融机构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服务。鼓励有关单位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惠民便企各类场景中。第四章权益保护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安全
6、防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及数据管理、评价结果共享及使用、咨询申诉及异议处理、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构、篡改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要健全异议处理机制,企业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申请人。对确因数据错误或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
7、进行评价。第二十条鼓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按照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积极进行信用信息修复,改善信用状况。经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再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据。企业已纠正失信行为的,应及时修正企业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网站,以自主申报方式,向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荣誉奖励信息、志愿服务信息、慈善捐赠信息、ESG评级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附件:四川省企
8、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试行,2023年版)四J11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试行,2023年版)根据国家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有关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框架、内容和方法。全省行政区域内对其他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可以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依托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州)归集共享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3.2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本省国家机关以及法
9、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产生的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4评价规则4.1 评价指标根据本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和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情况,从企业的经营管理、遵纪守法、履约践诺、发展创新、社会责任、监管评价等六个维度,合理设置、动态调整评价指标、评价内容,不断优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经营管理:反映受评主体经营状况和管理能力水平。从受评主体经营规模、年限、业务拓展能力、经营稳定性等情况进行评价。遵纪守法:反映受评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从受评主体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司法信息、本地重点关注名单等情况进行评价。履约践诺:反映受
10、评主体履行合同、协议、约定,遵守信用承诺等方面的情况。从受评主体是否拖欠公共事业费用、信用承诺、合同履约、税费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发展创新:反映受评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体现的创新能力以及潜在实力。从受评主体获得资质许可证书、知识产权数量等情况进行评价。社会责任:反映受评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从受评主体是否存在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守信奖励信息、社会公益类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监管评价:反映相关部门对受评主体的评价情况。从受评主体国家综合信用评价信息、国家“互联网+监管”评价信息、行业评价信息、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就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
11、,提出意见建议,并提供数据支撑。4.2 信用信息的时效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时效期间以内。时效期间规定不明确的,原则上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使用三年。4.3 评价方式和评价结果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权重采用专家打分法进行赋值,综合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由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自动计算生成。其中:信用评分采用千分制,满分为IooO分;并依据信用评分按AA、A,BBB、BB、B,CCCCC、C,D四级九等进行信用等级划分(附件2)。4.4 信用等级控制规定(一)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不高于“A”:1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登记日期计算);4.5 5条以下(
12、不含5条)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行政处罚、虚假诉讼、合同违约等)的。4.6 企业具有以上情形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高于850分,对应信用评分计算公式为:800+(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分-850)/(1000-850)*(850-800)。(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不高于B”:1 .有被列入纳税评定等级C级别的;2 .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重点关注名单的;3 ,有5条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行政处罚、虚假诉讼、合同违约等)的。4 .若企业具有以上情形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高于700分,对应信用评分计算公式为:650+(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分-700)/(1000-700)*(700-650)
13、。(三)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不高于“C”:1 .有被列入纳税评定等级为D级别的;2 .有被国家综合信用评价为差级别的;3 .有被国家“互联网+监管”信用预警评价为E级别的。4 .若企业具有以上情形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高于450分,对应信用评分计算公式为:350+(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分-450)/(1000-450)*(450-350)。(四)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1被有关国家机关纳入41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5 .被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的;6 .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4、。7 .若企业具有以上情形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高于350分,对应信用评分计算公式为:(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分/1000)*350。7.5 评价结果更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每季度定期更新,评价数据以每季度末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7.6 评价指标迭代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每年定期迭代。5评价结果查询及推荐应用指引据此生成的四川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也不作为失信惩戒的直接依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应用。5.1 对外查询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网站、信用中国(四川)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企业主体提供查询,或经
15、企业主体授权后向他人提供查询。5.2 共享应用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渠道,以政务数据共享的方式提供接口核查功能给省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部门按需申请。鼓励各部门各行业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审批、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补助、发债审核、评先评优等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惠民便企工作中,对企业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信用等级为AA、A的企业,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或激励措施。鼓励各部门各行业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5.3 金融服务授权查询金融机构和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四川节点查询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鼓励金融机构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服务。5.4 其他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6主体权益6.1 异议处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异议处理机制,企业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网站提出异议申请,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申请人。对确因数据错误或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进行评价。6.2 信用修复鼓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