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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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一、引言1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1(-)个人信息被侵害现象发生频繁1(二)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模糊1(三)个人信息保护利益衡量冲突2三、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现状2(-)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标准2二、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3四、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3(-)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界定不清晰4(二)个人信息权欠缺法律定性4()缺乏切实有效的救济措施5(四)行业自律组织混乱及规范不成熟6四、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制度的措施6(-)确立个人信息权,明确权利与义务内容6(二)明确范围界定标准,分层保护个人信息7

2、()采取有效救济措施,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7(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或第三方监督机制,完善配套监管措施8五、结束语9参考文献10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引言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机构、组织、团体、以及个人都会因为各种利益关系,采用一切手段收集和记录人们的个人信息,有时候收集的信息范围甚至超出了普通人的想象。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的不经意间就会造成自己个人信息的流失和泄漏。商家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在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基础上,能够对用户购买等行为进行预判和评估,这样就能达到提高产品针对性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进行市场交易的个人信息

3、。受到利益的趋势,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数据挖掘相关业务的公司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数据分析和商业利用称为一条完成的产业链,与此同时也滋生出许多与信息泄露相关的法律纠纷。本文在查阅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大数据发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实际情况,探究在保障大数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功能前提下,如何利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来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即如何做到大数据的健康发展与个人隐私之间的有机统一。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在法律上能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帮助,在促进大数据行业发展方面,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指导和监督,最大限度的规避大数据发展对个人隐私安

4、全的冲击和影响,从而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个人信息被侵害现象发生频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大数据相关技术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个人对于自己个人信息的掌控能力基本丧失,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如果不能及时利用法制等手段对个人信息泄露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遏制和打击,不仅造成个人的经济损失和人身危害,严重可还会干扰国家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尽快明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为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二)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模糊经济社会发展使得世界各国正加速进入全球化的阶段,而大数据、

5、云计算、5G等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使得信息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流动,这给科技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但是,信息全球化的同时也导致法律在对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进行界定的时候遇到了困难,大数据技术使得个人掌握的信息往往不是第一手信息,有的信息甚至是几经转手,这使得利用法律来进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维权时遇到很多困难和阻碍,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界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I)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模糊不清;(2)个人信息权利归属模糊不清。(三)个人信息保护利益衡量冲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涉及到信息主体与信息控制者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数据自由流通与个人人格尊严的矛盾。此二矛盾

6、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大数据的健康发展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产的保护。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目前主要是大数据的分析利用对个人信息的侵犯,权利边界模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现实困境。即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严重,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现象严重等问题比较突出。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凸显出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势在必行。三、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现状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中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上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缺陷。因为立法保护的重要前提是需要对个人权利进行预先规定,而司法保护的重点则在于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进行必要的救助。近几年,国内己经逐步开始制

7、定与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行业规范,但是专门性的法律尚未出台,因此,下文将重点介绍国内与个人信息安全有关的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思考。(-)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标准我国公民历来缺乏对于个人隐私的重视。在国内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更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等相关的法律制度相对比较稀少,有的制定年限比较久远,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法治需求。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无论从国家政府层面还是公民个人都对个人信息安全越来越重视,国家为了不断强化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陆续开始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例如,在201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做了明确说明,同时该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定义公民的一项

8、基本权利。同一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在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历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因为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步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障的法律。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商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行为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公民对个人信息拥有必要的删除和更改权利。除此以外,普通用户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国家相关公职单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不受到伤害。回顾中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过程可以看出,部分法律法规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乱象,例如不同法规之间各自为政,或者大部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都比较局限。如果仔细研究法规中的具体

9、法律条文就会发现,大部分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2文都采用比较模糊的字眼,并且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上也基本都停留在宽泛的禁止条例,而没有明确出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收到侵害之后应该采取的救助措施等,这些显然都妨碍了法规的推行和执法,因此,这些法规并不能在实际个人信息安全被侵害的案件中发挥作用,呈现出分散的立法状态,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并且没有针对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十分迫切和必要。二、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有法可依”,但是,目前国内的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首先,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还没有就个人信息安全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说明,也没有对个

10、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解释。当然,加入将在隐私权或者人格权重加入个人信息的含义,那么也可以在宪法中找到相依的权利依据,但是,如前文所述,个人信息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不能够简单的和隐私权或者人格权混为一谈,所以,应该积极推进个人信息权写入宪法的工作;其次,虽然国家已经有了网络安全法等专门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法律法规中都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行为、救济措施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被侵犯人应该获得的民事赔偿权利进行相应的规定。民法总则中的法律条文大都以原则性的描述为主,同时,由于国内信息保护立法的起步较晚,国家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对于信息保护缺乏清晰的认识以及足够的时间经

11、验。这使得国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原则还停留在简单的信息保护方面,同时,职能部门在进行信息保护的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例如,怎样才能有效避免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应该对将大数据预测功能进行哪些限制等。如果不能对上述这类具体问题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那么个人信息保护也仅仅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水平,无法落实到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因此,应该尽快推进相关条例法规的制定工作,以此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侵犯。网络安全法针对个人信息被侵害一方应该享有的民事赔偿没有明确说明,知识在条例中提到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这使得被侵害人在寻求民事赔偿过程中取法足够的法律依据。整体上看,国内已经初步搭建起个人信息

12、保护的法律框架,但是对于框架内具体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条文还缺乏针对性的研究和深入,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因此,国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仍然处于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四、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界定不清晰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还不明确,从而使得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困难,无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准确的监督和保护工作,这样不仅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遭到浪费,而且还不利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界定不清晰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没有却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具备一定的特点,与传统

13、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不同,如果不加强对这两者的区分,会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比如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属性、财产属性等,个人信息不但具有精神层面价值,还对身份具有高度识别性,即指能对自身信息自主支配和决定。隐私权主要是保护个人秘密不被公开,保障公民的私生活不被打扰。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注重事前预防,后者注重事后法律救济。如果不对这两者进行区分,将导致公民的信息得不到全面的保护。二是采取隐私权的方式来保护个人信息,会限制信息的传递空间。目前,各类企业、商家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这些信息的数量惊人,部分信息甚至还不被政府相关部门所掌握。但大数

14、据和云技术的出现,使得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概率大大增加,有公权力的政府机构却无法对这些信息的侵犯主体进行查证,不能明确应承担责任的主体,使得个人数据的权利边界更为模糊,无法使得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三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占有权经常被转移给网络服务商们。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明确为他人的私有财产,也没有禁止他人或者相关企业擅自使用个人信息,但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经过多次交易以及第三方渠道的介入,其权利边界变得模糊,一经泄露,就会影响到公民的维权。(二)个人信息权欠缺法律定性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主要依赖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我国现有

15、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分散于各部法律、法规、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相对分散,不够系统,只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局部保护,而不是整体保护,从而导致个人信息得不到全面保护。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不尽相同,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性,规定之间还存在矛盾冲突,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较为凌乱。部分法律法规甚至有行业使用限制,也就是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行业,比如互联网、电信、征信业等,无法在所有的行业中得到普遍适用,从而出现了法律保护的漏洞。一些又是出于相关的部门管理需要,大多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统一针对所有主体的民法、刑法中涉及的相关条文又太过简单、泛化,导致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内容、范围

16、都不确定。此外,部分分散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实操性不高的问题,个人信息权没有被细分为修改权、准入权、救济权、删除权等类型,更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救济途径等。立法上的不足会影响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三)缺乏切实有效的救济措施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救济机制还不完善,救济措施较为匮乏,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两方面中,缺乏对民事确权和归责方面的具体规定,甚至没有明确个人信息侵害案件的诉讼程序、管辖原则、证据效力等程序性规定,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滥用导致个人利益手段,侵权行为人仅会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不利于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救济。总的来说,救济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在民法救济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救济机制。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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