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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县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动模范、优秀职工疗休养的管理办法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劳动、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实现劳模和优秀职工疗休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认真落实中共XXX县委XXX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特制定本办法(简称办法)。第一条劳模和优秀职工疗休养的对象范围是:XXX县境内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XXX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合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XXX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按照规定享受各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全国、省、市、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2、者,生产一线的优秀职工。第二条劳模和优秀职工疗休养采取分级组织实施的办法进行。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疗休养,由县总工会按照全总的要求组织实施。省、市、县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照规定享受各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和一线优秀职工的疗休养,由县总工会制定计划、确定疗休养点,分批次组织实施。第三条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参加疗休养期间的费用及往返路费按照全总有关规定办理。省、市、县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照规定享受各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和一线优秀职工参加疗休养期间的费用(不包括往返路费)由省、市、县总工会承担,往返路费由劳模
3、(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据实报销;确有困难的企业职工、劳模、农民和农民工劳模,由其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工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提请县总工会研究解决。第四条每批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包括接送站),劳模和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第五条为了让广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一线优秀职工都能享受疗休养待遇,原则上每名疗休养人员3年内只能安排一次疗休养活动。第六条劳模和优秀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期间主要安排参观考察和文体娱乐活动,适当安排形势报告、交流座谈、养生保健知识讲座、健康体检等内容。第七条各乡镇(园区)工会、县直单位工会和县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要认真做好劳模和优秀职工疗休养的推荐和审核,优先安排生产一线,特别是工作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一线优秀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掌握推荐参加疗休养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适合户外活动的人员不宜参加疗休养。第八条安排劳模和优秀职工进行疗休养活动的基层工会要做好与疗休养人员所在单位的协调工作,保证疗休养人员按时参加疗休养活动。第九条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劳模和优秀职工疗休养工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分配指标,统筹安排参加疗休养活动人员并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XXX县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