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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Projectcodeforengineeringofurbanrai1transitGB55033-202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5日实施日期:2023年03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1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3-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
2、范不一致的,以木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第1c).12、1.0.171.0.19、1.0.20、1.0.213.3.2、4.1.2、4.1.3、4.1.19、4.7.2、4.7.4、4.7.66.1.2(4)、7.1.3、7.4.1、7.6.28.3.5、9.3.10、9.3.119.4.410.1.311.1.6(1)、11.1.10、13.1.4、13.2.31、14.2.5(5)、143.1(4、5)、15.1.6、15.1.715.1.2315326、1
3、5.4.1(1)、15.4.2、15.7.15、15.7.1616.1.13、16.2.11、17.1.3、17.1.9、17.4.9(1、2)、17.4.11、17.4.15(1、7)、18.1.9、19.3.1、19.4.5、20.3.10(2)、21.2.4、21.2.521.3.3、21.7.62261、22.6.3、23.1.723.1.8、24.8.1、25.1.10、25.1.1525.2.8、26.1.7、26.1.8、27.3.8、27.4.2、27.4.14、28.1.5、28.2.1(13)、28.2.3、28.2.5、28.2.9、28.2.11、28.4.1、28.4
4、.228.4.728.4.22、28.5.1、28.5.5、28.6.1、2865、2866、28.7.129.4.17条(款)。二、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2-2016第3.1.5条。三、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2017第3.0.3、7.8.6条。四、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14-2010第1.0.7、1O.8、1.0.10、6.1.3、6.3.2、7.5.2、8.1.2、8.1.69.3.1、9.4.410.2.18、13.1.3、14.1.3条。五、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第1.03.1.0.4、9.1
5、.2条。六、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50715-2011第4.3.13(1)、4.3.16(2)、5.1.8(2)、5.2.15(4)、5.2.16(4)、5.3.4(4)、5.3.12(3)、5.3.16(2)条(款)。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第3.1.56.2.4、646(3)、8.1.3、8.2.3、10.1.4、18.2.4条(款)。八、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50909-2014第1.0.3、3.1.4、3.2.4、5.2.1条。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第3.1.1、9.1.19.1.5条。十、城市轨道交通公
6、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51-2016第4.2.1、4.2.3条。H一、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设计规范CJJI67-2012第4.1.2、721、7.3.10、7.3.118.6.3、16.1.7条。十二、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CJJI83-2012第4.1.6、441条。十三、直线电机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01-2013第4.3.4、12.3.1、12.3.3条。十四、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217-2014第305、5.1.3条。十五、城市轨道交通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266-2017第4611、4.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7月15日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
8、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隙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
9、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
10、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11、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0.1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建设和维护,保隙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
12、益和社会管理要求。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一般要求2.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以实现网络化运营为目标开展网络体系规划;应做到资源系统规划、网络化统筹配置、共享和方便使用。2.1.2 包括有轨电车轨道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2.1.3 正线运营线路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2.1.4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承运客流需求选择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或低运量系统,选择制式和设计编组;应按照效率目标,确定运行速度;应
13、根据出行时间、舒适度和换乘方便性等因素确定服务水平。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选择A型车、B型车、C型车、1型车,以及有轨电车、单轨车或市域车车型。2.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年限应以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之后应分为初期3年、近期10年、远期25年。在设计年限内,设计运能应满足客流预测需求,应留有不小于10%的运能储备。2.1.6 线路上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大于线路设计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2不应大于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及其他特殊地段等的列车限速;3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4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
14、混合运行时,设计允许最高运行速度不应超过该道路允许的最高行驶速度。2.1.7 除有轨电车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设置安全防护系统;有轨电车工程应采取避免或减少司机瞭望视觉障碍的措施,专有路权段应设置路面边界防护标识或安全防护措施。2.1.8一条线路(含支线和贯通运营的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进行防火设计。2.1.9 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2.1.10 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或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2.1.11 城市轨道交
15、通的接地系统,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使用。乘客身体可能接触到的设备,金属接触部分应可靠接地,并有漏电保护措施。2.1.12 城市轨道交通场所内部,空调、通风、照明等控制室内环境的设备设施应与工程同期建设。2.1.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2.1.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震、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防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变配电所、控制中心应按当地IOO年一遇的暴雨强度确定防内涝能力。2.1.15 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应实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
16、家密码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2.1.16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2.1.1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设置无隙碍乘行和使用设施。2.1.18 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合理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和运营期间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施工时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设置施工围挡,采取减振降噪、防尘、污水处理、防火等措施,设置疏散通道。2.1.1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生态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有关规定。2.1.2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工程风险评估体系、监测体系和管控体系。并应从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到交付,实施全过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构建风险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