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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修正2023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
2、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罚款。规章设定罚款应当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根据不同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相应责任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第三条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第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